为您找到与哈贝马斯 四大哲学思潮相关的共18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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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也就是Twitter诞生的那一年,美国《时代周刊》将“你”(YOU)列为年度人物。在数码文化方兴未艾的今天,那些曾经被称为受众的人们变身成为信息生产的积极参与者。正如Bradshaw(2007)所言,我们所处的世界已经从一个公众必须依赖专业媒体获取信息的社会,变成一个“人们可以自己获取并且生产信息的社会”。《时代周刊》预言,为数众多的用户生产内容平台,如YouTube、MySpace、Wikipedia以及Twitter,“不仅会改变世界,而且还会改变世界变化的方式”(Grossman, 2006)。迅速变迁的媒体环境对新闻传播教育提出了挑战。为了适应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时代的新闻传播教育将呈现四大转型趋势。这四大趋势概括起来就是:学科融合,媒体融合,科技创新和理解生态。在当前几近相同的技术环境里,这四个方面不仅是西方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课题,也是中国新闻传播教育需要重点思考的发展方向。今天,我想围绕这四大趋势,立足于世界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前沿,并结合浙江大学的探索,谈谈想法。
一直以来,新闻传播教育,包括研究,与业界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断层。理论研究保持独立性固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应用研究也与业界脱离就值得反思了。在新闻传播学科,高校喊产学研一体化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事实却是说的多,做的少。常见的情况是,业界在前面尝试,学界在后面观望。业界有了成绩,或出了问题,象征性地请学界来总结一下,仅此而已。结果就是,业界觉得无关痛痒,学界感到疲于应付。双方仍然未能找到一个有效的连接点。
要改变这种局面,高校应该成为新闻传播的创新引擎,而不是创新的跟随者。举两个例子。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刚刚建立了一个Reese Felts 数字新闻项目,旨在通过实验研究探索新闻传播的新形式。其中一个重要尝试是,建立一个由学生设计、开发、制作和运营的新闻网站(reesenews.org),然后利用这一平台试验各种不同的报道和叙事方式,通过对用户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测量不同方式的传播效果。一方面,网站为所有相关课程提供了实践基地,另一方面,网站实验研究的结果也可用于指导专业媒体的新闻实践。另一个例子是前面提到的科罗拉多大学,他们也建立了一个名为“数字媒体实验厨房”(Digital Media Test Kitchen)的实验室,从新闻技术、技巧和商业模式这三个方面进行创新研究。
中国大陆的新闻传播学院在这方面虽然整体上尚未起步,但也不乏开拓者。比如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新传媒系于2008年建成媒体融合未来实验室,并与多家媒体和IT企业开展了多种合作,初显“媒体硅谷”之势。浙江大学最近也利用学校投入巨资升级传媒学院实验室的契机,重点建设新媒体实验室,由认知研究实验室、数字影视与文化产业实验室、电子编辑与数字出版实验室组成。其中,认知研究实验室配备全球最先进的眼动仪和脑电仪,旨在利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手段为新闻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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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合法化危机》,尤其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重要理论著作中,曾多次论述到合法性问题。然而,或许是因为哈贝马斯话语的诘屈聱牙,或许是因为其思想的枝蔓伸展,人们在试图准确地说明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的时候,却总是不能真正进入其理论的堂奥,因而,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其它哲学概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以及其所引发的思想效应等问题,也就总是难以被完整地揭示与呈张,由此导致关于这一概念之研究的失语与失真。基于这一基本的学术审视,本文力图以对文本的立体性开掘为支点。实现对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之系统的梳理、界划、指认、定位。
哈贝马斯虽然对自然法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进行了这样那样的检点与批评,但他并没有将这两种传统简单、粗暴地推上思想的被告席,而是在指证它们不能处理“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关系的前提下,对其沉积下来的思想资源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进而将自然法传统彰明的价值的东西与实证主义传统彰明的事实的东西内在地统合在他自己对合法性的理解当中:“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然而,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对合法性如此这般的理解,是否就能够保证“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张力空间完全敞开,进而合法性的理想模态完全形成?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层层说明的问题:首先,“事实性”与“有效性”虽然对于合法性的理解而言都不可或缺,但后者相形之下无疑更为根本,因为一种政治或者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值得信赖的,它在论证合法性时才具有思想的说服力。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性”并不必然包含着合法性之“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但反过来说有时却是可以成立的。其次,从现代法律秩序的创生来看,“有效性”向度的凸显根本不能依靠政治人物和法律专家的“良心发现”与“道德自觉”,而只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②因为在这样‘的语境中,公民不会不把自己的意志和生活故事接入到法律的创造过程中,一种值得信赖的法律的形成就会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再次,公民成为法律的创制者,并不意味着以一种检测“公意”(卢梭语)的方式来检测法律的民意,这种静态的统计学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公民客观、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合法性若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到说明,是极其困难的。公民成为法律的创制者,毋宁说是要通过他们的意愿和意见的形成过程来得到保证,因为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公民才可能将自己的生活要素链接到法律的规范与事实当中,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才可能凸显出来,它与“事实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才可能得到确当的处理。这就触及到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之合法性的根本内涵:“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条件和交往前提是唯一的合法性源泉”。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把对合法性的说明转译成对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理论的概念由此成为合法性理论的关键之词。至于合法性理论因何能够与交往行动理论发生范式的通约,哈贝马斯认为至少有两方面的根由:其一,民主的商谈将议题和提议、信息和理由置放于可申解、可论辩的程序当中,人们即便不能直接地借此澄明什么样的政治要求和政治主张是适恰的,什么样的政治措施和政治行为是应当予以取用的,这些政治要素也可以间接地从商谈中赢获出场与在场的根据和意义;其二,就作为合法性重要载体的法而言,它与交往行动并不断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它“以抽象而有约束力的方式,把由于具体的交往行动关联而为人所知的邻里熟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结构,传向匿名的、以系统为中介的陌生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商谈、也就是变得具有反思性的交往行动形式,对法的规范的产生(以及运用)具有一种构成性的作用。”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样的根由对于说明合法性理论为什么能够立基于交往行动理论之上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对于说明前者怎样立基于后者之上则还远远不够,因为交往行动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什么样的交往、在什么样的场域中发生的交往需要接人到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构架之中,是应当得到具体的解释的。对此,哈贝马斯这样说道:“政治立法过程的合理质量不仅仅依赖于赢得选举的多数和得到保护的少数在议会中是如何工作的。它也依赖于参与的水平和教育的水平,依赖于信息和有争议问题之表达的清晰程度,简言之,依赖于政治公共领域中不可工具化的意见形成过程的商谈性质。公共生活的质量一般来说取决于公共领域的传媒和结构实际上开放的机会。”在这段话中,哈贝马斯实质上是将对政治要素起构造作用的商谈限定为公共领域的活动的展开,从而将公共领域设定为合法性与交往相互关联的根本质点,交往对于合法性的基础性意义也就呈现为公共领域对于合法性的基础意义。这一点,应当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在逻辑上的一个落点,也是他在这一理论中着力说明的问题。
什么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这样界定:“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日常实践的微观领域自发凝聚而成的交往中心发展为自主的公共领域,并且巩固了自我支撑的更高水平的互主体性,当达到一定程度后,以交往为媒介的生活世界的潜能就能够被有组织地得到运用。自我组织的形式强化了集体行动的能力。”公共领域“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这些界定说明: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一种交往结构和因交往行动而形成的社会空间,它与作为交往之根本背景假设的生活世界直接勾联在一起,并以市民社会作为其形成与存在的最直接基础。
在对公共领域如此这般界定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继而解述了下列问题:
第一,公共领域作为商谈与合法性之介质的内缘。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虽然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是在私人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作为生活世界的结构又在表达公共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与政治决策、制度建设以及法规生成有着这样那样联系的公共问题。就此而论,公共领域又作为能够作用于政治系统的结构而存在,构成生活世界的政治形式。正因为如此,“公共领域形成了政治系统这一方面和生活世界的私人部分和功能分化的行动系统这另一方面之间的中介结构”,它不仅与生活世界而且也与政治系统勾联在一起;也正因为如此,公共领域及其在其中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完全可以使建制化的政治与非建制化的自由商谈(商谈的语境即是生活世界)相互融通、彼此连接,从而既保证了政治意志建立在民众意志基础之上并由此彰显了“有效性”的要求,又保证了民众意志不至于散漫为一种无政府主义的东西并由此彰显了“事实性”的要求。
第二,公共领域对于理解合法性的具体优势。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由于总是与私人生活领域、与市民社会粘连在一起,所以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的商谈也就总是与民众、与市民社会的生活故事分割不开。一旦这样的商谈作为社会和政治资源被整合到政治系统当中,政治建构需要什么样的规范和价值,也就获得了最为实在的依托。这不仅避免了实证主义传统在合法性上引发的“价值无涉”的诘问与发难,而且避免了自然法传统根据恒定不变的价值准则来证立合法性的种种困难。例如,如果总是一成不变地将某一种价值准则接入到政治系统当中并由此说明合法性的基础,那么,这样的合法性说明至多只是与某一个固定时间内的固定群体相链接,而绝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这一困难在公共领域的场境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公共领域将价值的生成发展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指向的是市民社会的普遍存在和这一普遍存在的展开,这是自然法的传统未曾具有的。推进地看,由于与私人生活领域、与市民社会相互关联,公共领域与政治中心相比更能敏锐地感受新的社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情境:核军备竞争、克隆研究的风险、生态危机、第三世界的经济恶化、女性问题、移民问题、种族问题、文化认同问题,这些自20世纪7D年代以来不断突现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无一不是首先由市民社会和作为市民社会的公众的私人提出并引入公共领域的,相反,国家机构和大型政治组织却往往只是在公共领域对这些问题讨论和放大之后才将之纳入到自己的系统当中。由此而论,“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它可以通过它自己的公共意见而对议会组织以及法院等政治实体造成一定效应,并且迫使这些政治实体转到正式的权力循环当中。就民主法治国的政治、法律实践而言,实证主义传统所假定的“由合法律性而合法性”的公式在这样一种“场境”中是可以成立的,但它的成立也会仅仅是因为被置放于这样的“场境”当中,其它的“场境”都是不可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性”的东西与“有效性”的东西是相互吻合的,而不是像在实证主义传统那里经常是相互分离的。既然如此,合法性在这样一种“场境”中无疑就可以获得充分的自我说明与自我辩护,而公共领域在这样一种“场境”中对于合法性而言无疑就具有始源性的意义。
第三,公共领域的自我限制以及对于合法性立基的具体取径。哈贝马斯强调,指认公共领域对于理解合法性的优势是一回事,而指认它在理解合法性中的自我限制是另一回事,两者缺一不可。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其一,公共领域和作为它的基础的市民社会只有在自由的政治文化、完善的私人领域和合理化的生活世界的场境中生成并以这样的场境作为其存在的根本支撑,它对于政治系统之合法性的传导与强化才是可以谈论的;其二,公共领域无论与政治系统发生怎样的关联,它与后者在功能以及整合和再生产方式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所以,“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只能是影响,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自我限制并不意味着它对于合法性说明软弱无力,而是意味着,要持守对于政治合法性而言的始源性意义,公共领域一方面应当捍卫作为其存在前提的生活世界的纯粹性,使之不至于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膨胀而质变为一个工具主义的系统;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性的过滤,以及交往权力向政治权力的传递与过渡,来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普遍信念。
第四,公共领域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重构性。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的关联,既不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性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验性问题,它所指涉的内涵要比这两者都远为复杂。这是为什么?哈贝马斯解释道,在合法性之自然法传统明显势衰而实证主义传统又还没有建立起来的自由资本主义的政治文化中,作为合法性之根本的社会对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显然不是以自然法所推演的某种先定的观念为基点,而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为基点,它来自于公共领域和公众舆论,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批判活动使得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化成为可能,这在公共领域与法律、民主以及议会活动的关系呈现中得到了最为真实的说明。然而,这一状况只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界分开来因而公共领域获得了充分的市民社会的基础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在20世纪上半叶以来的资本主义政治语境中,市民社会由于政治国家的不断干预而失去其本真的存在结构,公共领域也由之而蜕变为没有根基、不能自足,甚至是受操纵的社会空间。这样一来,“公共性原则(公共领域的标志性内核——引者注)不再担负有使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责任。尽管无限扩大的公共领域为了获得广泛赞同,向被剥夺了权利的公众反复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但是,公众同时也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在这一情形下,政治系统无论是根据自然法的传统还是实证主义的传统来论证自己的合法性,它也难以还原到自由资本主义标指的政治语境中,因而也难以摆脱合法化危机的深层困扰。在这个意义上,指认公共领域与合法性之间的勾联,就是将公共领域作为合法性基础的经验历史及其所蕴涵的思想资源在当下的政治语境中开发出来,进而使合法性的理解建立在交往理论而非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工作,这又是对经验的一种当下激活,因而在根本的意义上构成对合法性的重构。这种重构,自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吁求,它在现实的层面上也得到了回应:与新社会运动有着这样那样关联的“公民违抗”,就将抗议的矛头直接指向那些虽然通过合乎法律的途径产生但又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决策,进而又“把有宪法结构的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与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连接起来”,以此抵制建制性政治的系统惰性并强化合法性的要求,这使重构合法性的公共领域基础成为历史与当下、理论与现实的一个交汇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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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四大运营商①的融资策略以及其中的股权融资行为进行了对比分析及评价。分析表明,四大运营商在上市动机、上市时机选择、上市操作方式等方面各有特色,但同时都存在一定问题。文章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电信运营商进行融资决策的建议。
【关键词】电信; 运营商; 融资策略; 资本
随着电信业持续快速的增长和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加之电信行业的高资本投入特性(表1),电信运营商无论是网络建设还是项目投资,都面临着庞大的资金需求,资本逐渐成为取代技术推动电信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正是如此,电信运营商不得不从多种渠道和采用多种手段进行融资,融资策略的选择日益成为电信运营商融资效率的关键,进而影响到电信运营商的发展。
电信运营商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融资策略:初创期,为引进新的技术和设备,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投资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扩张期,资金需求较大,但业务发展增幅也大,效益日益明显;稳定期,通信规模、通信能力已经形成,资金需求逐步减少,效益也逐步稳定;衰退期,企业经营收入持续减少,现金流紧张,将出现亏损,融资需求萎缩(见表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于2000年5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18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超过
5 600亿元,是我国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市值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电信运营公司。中国移动是最早利用股权融资的电信运营商,也是大规模进行非银行贷款的债权融资的开先河者。这两大融资模式不仅促成了中国移动良好的融资结构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声誉,同时也给后期市场竞争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优质的财务结构。中国移动近几年的融资结构及相关财务状况如表3。
2001年之前,中国移动的资本开支和内源融资能力虽然仍小于中国电信,自由现金流也相对较少,但已经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资本结构看,这一阶段股权融资达到50%以上,内源融资开始占据30%的份额,而债权融资规模最小,仅有20%不到,外部融资明显偏好于股权融资模式。2002年,由于收购母公司资产需要,中国移动除发行80亿元债券外,银行贷款额度明显加大,债权融资首次高于内源融资,处于第二大资金来源渠道,股权融资比例也下降到40%以下,此后银行贷款这一融资方式一直占据着相对重要的地位。2003年以后,中国移动的资本开支虽然每年以两位数的增速在扩张,但内源融资能力大大超越资本支出规模,完全可以独立满足资本需求,中国移动除了维持适量长期银行贷款外,并没有寻求更多融资渠道,也没有股权融资。到2006年,内源融资已占据50%以上的融资份额,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分别下降到33%和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7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165.4亿元。从建立伊始,中国联通的外源融资就比内源融资更处于主导地位。中国联通近几年的融资分析如表4。
2000年以前,中国联通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基本依赖于银行贷款,而内源融资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竞争态势,企业规模和盈余不能支撑庞大的资金需求,此时基本无所谓融资结构问题。2000年-2002年,由于建设CDMA移动通信网络需要大规模资金,股权融资成为联通比较偏好的融资方式,通过在三地实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582亿元,大大优化了公司的融资结构,但亦不能满足大规模的资金需求,联通又增加了债权融资方式。其时,股权融资占据50%以上,债权融资30%,内源融资扩张到10%以上,自由现金流处于净流出状态。2003年以后,公司更加注重多元化融资,各种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融资方式粉墨登场。比如2005年和2006年7月分别发行100亿元和6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2006年6月20日,SKT认购联通红筹发行的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这些都在项目融资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阶段联通的融资结构一直都维持较为稳定的状态,到2006年内源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比例为47.8%:32.7%:19.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组建的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其组建的基础为原中国电信集团划分给中国网通的10省(区、市)电信公司以外的电信公司,注册资本1 580亿元人民币。中国电信近几年的融资分析如表5。
2001年以前,中国电信主要采用内源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其融资来源相对垄断的原因有较强的政策性。2002年以后,经历两次大的拆分和剥离后,中国电信逐步开始寻求多种自主性融资渠道,以解决市场化环境下的投资需求问题。2002年11月,中国电信在港交所和纽约上市,首发集资104亿元,2004年增发53亿股新H股,集资约120亿元,但融资额度还是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水平。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分别以460亿元和248亿元的对价从电信集团公司收购各省资产,这两次收购给公司带来巨大资金压力。中国电信主要采取扩大银行贷款的融资策略,同时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齐头并进。这一时期,债权融资占据60%,内源融资不足30%,而股权融资少于10%。中国电信的融资特点是充分利用了财务杠杆效应,不过资产负债率一直在高位运行,相应增大了财务风险。直到2005年,中国电信才发行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人民币10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初步表现出融资多元化的意向。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是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于2002年5月16日在原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等10省(区、市)电信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中国网通近几年的融资分析如表6。
中国网通开始形成均衡融资结构是以2004年11月在香港成立网通红筹公司为标志,其时共计筹资约104亿元。与中国电信类似,此时的融资结构以债权融资为主,约占68.5%,内源融资占23%,股权融资最少,仅占8.5%。债权融资中,短期银行贷款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约占整个融资来源的50%以上。2005年以后,中国网通的多元融资渐趋明显,综合应用债券和短期融资券,2005年和2006年,其非银行贷款的资金余额分别达到了232亿元和100亿元。但此时的整个融资来源仍然为:债权融资>内源融资>股权融资。总的看来,四大电信运营商融资策略各有特色,归纳起来如表7所示。
四大运营商近年来都进行了上市融资,总的来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上市和融资比较成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上市和融资则不尽人意。上市融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受行业成长性、上市时机、治理结构、定价、承销商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移动于1997年上市,正值北京控股、上海实业等红筹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掀起中国热,当时中国电信还未分拆,中国联通还非常弱小,中国电信拿出旗下的优质资产(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资产)到国际资本市场试水,之后又多次增发新股和发行债券,其目的都是为收购母公司的资产。对中国移动来说,融资并非是主要目的,而更多的是为了走出国门,展示国际化形象。中国联通的上市则主要出于对资本的渴求。2000年以前,中国联通一直发展缓慢,靠自我积累难以实现滚动发展,上市融资几乎成为当时唯一的选择③。中国网通的上市,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动机:第一,资金需求强烈,与中国电信相比,中国网通的实力显得不那么雄厚。另外,中国网通收购吉通承担了28亿元的债务,收购小网通需要至少约213亿元资金,在南方21省设立分支机构又投入了108亿元。第二,产业竞争驱使,四大电信运营商中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已经是上市公司,如果中国网通不上市,在管制、政策扶持方面可能处于不利地位,甚至有可能被边缘化。第三,当时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一大批中央企业也在积极做上市准备,如果网通不抢先一步,可能要排队等待很长时间。第四,网通的上市能进一步强化其国际化形象,继承小网通遗留下来的良好的国际品牌资产。
从上市步骤上看,四个运营商都是遵循“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进行分拆,剥离出优质资产,作为上市主体,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反向收购母公司的资产,最终实现整体上市。之所以这样选择,原因有二:第一,部分资产达不到上市的要求,如果纳入上市公司,则影响IPO的顺利进行;第二,这四大运营商资产量巨大,虽然是在海外上市,但如果一次性整体上市,资本市场还是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
从上市主体来看,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都是通过在香港设立红筹公司上市,而中国电信则是在国内设立H股公司上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红筹股上市比H股上市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优势:首先,上市过程较H股更为简化;其次,红筹股与香港本地股份实现完全接轨;最后,红筹股公司的资本运作更加自由。但红筹股上市也有其自身的弊病:一是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二是H股形式挂牌有一个益处是有机会回内地A股市场进行二次发股融资,而红筹公司则相对困难。
四大运营商都采取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的策略。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内地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容量不够大,融资的规模比较小④,融资的时间比较短,而且融资手段单一;第二,国内证券市场存在市场准入规则一刀切,再融资标准高,灵活性低,证券市场公信力低等等问题和缺陷,无法给上市公司充分的信心;第三,中国电信运营商选择海外上市不但能达到“融资”的目的,而且能“融制”和“融智”;第四,通过海外上市,能够迅速提高知名度,树立公司国际化运作的品牌形象。
从上市时机看,中国移动的上市时机选择最佳,其两次公开发行都选在2000年以前。中国联通国外首次公开发行在2000年,时机也非常不错,赶上了电信泡沫破灭之前的末班车;而其国内首次公开发行在2002年,虽然这时电信泡沫已经破灭,A股市场开始陷入低迷,但由于其独特的概念、移动通信行业的高成长性,还是帮助中国联通完成了A股市场有史以来第二大IPO。与之相比,两家固网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上市时间的选择就不那么令人满意。两者都是在电信泡沫破灭、中国概念处于低潮的时候登陆国际资本市场,而国际上的固网运营商已经疲态毕现,投资者对固网概念兴趣很低,这注定两家运营商上市过程必然磕磕绊绊,中国电信靠大幅度削减发行规模,中国网通靠超低市盈率及高派息率才得以勉强上市。
从上市的操作手法上来看,中国移动较为科学、中国联通倍受褒扬、中国电信受到“批评”、中国网通“吃亏”。
中国移动的科学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从始至终,中国移动都是采取规范的运作方法上市,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越界或者打擦边球的行为。第二,上市时机的选择非常合理,这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第三,中国移动融资方式十分丰富,根据时间和公司的发展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中国联通在上市过程中则创造了多项境内外资本运营记录:香港股市有史以来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亚洲第二、世界前十位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国企业最大规模的海外首次公开发行;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流通股;国内首家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的电信运营企业;国内首家在海内外公开发行的电信运营企业。可以说,中国联通在资质并不优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募集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中国电信的上市,从头到尾磕磕绊绊,亮点很少,主要问题有三:第一,上市时机不佳,对困难估计不足。第二,上市过程中定位摇摆,投资者看不清中国电信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三,不熟悉海外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则。在中国电信推出IPO的关键时刻,突然宣布提高国际长途接入费,涨幅近8倍。这种大幅度的、骤然的涨价行为充分暴露了中国电信长期以来养成的垄断作风,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电信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建立起来的诚信、自律的企业形象,直接影响到中国电信的上市进程。
中国网通吸取中国电信IPO失败的教训,在投资者回报上作了很大的文章,终于在逆市中一举成功:第一是市盈率偏低,中国网通上市的市盈率是7倍,而中国电信是20倍。第二是派息率高,承诺上市后两年高达35%至40%的高派息率。第三是中国网通得到了对香港股市有举足轻重投资者李嘉诚的支持,香港3位巨富(李嘉诚、李兆基、郑裕彤)斥资15亿申购。
三、四大运营商资本市场融资策略存在的不足
1998年以前,我国电信运营商政企合一时期,电信业利用资金的方式多以利用国外银行和政府贷款以及利用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形成的企业内部自有资金为主。随着政企分开、电信重组,国外银行和政府贷款以及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的减少,目前各电信运营商纷纷转变,采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外部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多依赖外部融资,忽略自身积累,并且在外部融资中表现出重股权轻债务的融资偏好,主要以实施首发股票、配股、增发股票等方式。
在外部融资的方式上,以股权融资为主,导致融资成本过高。发达国家的运营商在选择外部融资方式时,倾向于优先使用债权融资方式,负债率普遍较高。长期债务与股权资本的比例接近1:1(上市运营商的平均水平为0.98),资产负债率平均为50%左右。在资产负债率不是过高(电信运营商一般不超过50%)的情况下,提高债权融资的比例带来的财务杠杆效应,能够增加股权资本收益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原则。但是我国运营商普遍对债权融资认识不足,在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仍然热衷于扩股融资。
在融资的地点选择上,各电信运营商又主要集中于香港股票市场上这一地点,这可能出于香港是世界的一个金融中心以及香港与内地各种便利的联系等方面考虑,这样会造成电信运营商过度依赖香港股票市场融资。经过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至今香港经济金融实力还没有恢复,再加上香港易受国际邮资及台湾海峡局势等政治上敏感因素的影响,香港股市易出现大的波动,企业融资风险较大。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以及中国网通全都是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其股票的投资者是香港和外国投资者,只有中国联通实现了部分红筹股权的国内上市,而这几家企业的电信业务消费者却全都在内地,内地消费者虽然很想买这几家电信公司的股票,却被政策限制住,无法成为其投资者。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即使是那些战略投资者也会希望电信运营商减少长期资本支出计划,追求短期投资回报。这样电信运营商的投资者与消费者分离,由于各自出发点的差异甚至对立,会给电信运营商发展产生完全相反的导向性。例如:当境内消费者强烈要求电信运营商降低电信资费时,香港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却强烈要求电信运营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不能随便降价;在电信运营商首发和增发股票时,那些投资机构通过电信运营商要求电信监管部门对资费稳定等政策作出保证,否则以大量抛售股票或制造事件引起股市大幅动荡,来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的正常决策。加之香港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地区,利益取舍,往往使政府监管部门对香港投资者作出让步,2000年,我国手机资费双改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牺牲内地电信运营商消费者利益来支撑电信运营商给予境外投资者良好回报的做法,给电信运营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留下了恶劣的印象。在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多年后的今天,在国内消费者心中,电信仍然作为垄断+暴利的代名词,这会影响到各电信运营商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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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波既是高中物理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如何确定波动质点的振动方向。为了有效突破这一难点,使学生掌握机械波的运动特征,弄清波动与振动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引导学生进行了大量探究活动,总结出以下四种确定波动质点振动方向的方法,供参考。
由波的形成原理可知,后振动的质点总是重复先振动的质点的运动,而当质点处于波峰和波谷瞬间,其速度为零。若已知波的传播方向,判断某质点的振动方向时,可找沿波传播方向与该点距离最近的波峰或波谷,根据波峰或波谷位置的关系确定振动方向。
例1 如图1所示,波沿x轴正向传播,试确定该时刻b、d两质点的振动方向。
解析 沿着波的传播方向,b质点总是重复着先振动的a质点的运动(a为所参考点)。此时刻a质点正好处在波峰,且是在b质点之前未经过一个波谷的波峰,那么b质点必然“模仿”a质点去“充当”下一时刻的波峰,故a质点正在向上振动。同理,d质点必然“模仿”它的前一个c质点(c为参考点)去“充当”下一时刻的波谷而向下振动。
利用此方法的关键是选取参考质点,一是要求其位置在所研究的质点之前,二是要求其位置正好在所研究的质点最近的波峰或波谷处。
思路为:①明确波的传播方向,从而确定波源的方位。②在波的图像上(如图1所示)找出研究质点p靠近波源的一方附近(不越过波峰或波谷)处的另一质点p'。③若质点p'在质点p上方,则质点p'将带动质点p向上运动;反之,向下运动。
对此方法的运用必然能够加强对机械波形成的理解。
在已知某时刻波的图像和传播方向的基础上,只须画出经微小时间△t(△t<)后的波形即平移法,就知道各质点经过△t到达的位置,从而确定该时刻的振动方向。
例2 已知某时刻机械波正在沿x轴负向传播,某时刻t波形如图2示,说明a、b、c三个质点在该时刻的振动方向。
解析 画出(t+△t)时刻的波形图,如图2虚线所示,再过a、b、c分别作垂直于x轴的辅助线,并与t时刻的波形图线交于a'、b'、c'点,考查a与a',b与b',c与c'的相对位置,可得知:a质点正向下运动,b质点正向上运动,c质点正向下运动。
利用此方法虽不需要对波的成因有较强的理解,但对利用平移法正确画出经 △t 时间后的波形图有较高的要求。
口诀法是在理解了波动的本质及波动规律的基础上借助种种联想总结出的方法,此法简便易记,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意思是将波形想成一条“坡路”,当沿着波的传播方向行走时,处于“上坡”阶段的各质点振动方向向下(如图1中d点),而处于“下坡”阶段的各质点振动方向向上(如图1中b点和p点),可简记为“上坡下,下坡上”。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口诀法时,一定要理解“口诀”中所创设的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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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合法化危机》,尤其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重要理论著作中,曾多次论述到合法性问题。然而,或许是因为哈贝马斯话语的诘屈聱牙,或许是因为其思想的枝蔓伸展,人们在试图准确地说明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的时候,却总是不能真正进入其理论的堂奥,因而,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其它哲学概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以及其所引发的思想效应等问题,也就总是难以被完整地揭示与呈张,由此导致关于这一概念之研究的失语与失真。基于这一基本的学术审视,本文力图以对文本的立体性开掘为支点。实现对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之系统的梳理、界划、指认、定位。
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界定,在逻辑上肇始于他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合法性传统的批评性回应。
合法性之自然法的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本体论哲学。古希腊本体论致思路向不仅引导人们追求自然世界意义上的终极本源,也引导人们追求伦理和政治意义上的个体之善与群体之善,比如公正、正义等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和价值原则。进而,这样的伦理规范和价值原则又在政治实践中定格为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即一种现实政治制度的好与坏、优与劣、正当与非正当,最终是要通过它能否彰显公正、正义等价值原则进行判定。例如,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在古罗马思想范例中,西塞罗提出了“正义”和“理性”的规范,认为它们是政治共同体成员相互之间达致和谐共在状态的基础和普遍力量。这种“正义”和“理性”、的规范并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而是与自然的普遍法则相一致的人类普遍能力。它们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以一种无形力量的方式存在于政治共同体中,规导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进而也成为政治合法性进行自我辩护的最终依托。这一合法性的自然法传统绵延至近代早期,通过契约论哲学家对自然状态的预设而获得了新的形态。在洛克等契约论哲学家看来,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并非通过神启或者政治人物个人的魅力进行说明,毋乃说,一个政府或者一种法律规范只有能够保护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社会),进而彰显自由、平等、正义、仁爱等价值理念,它才是正当的、合法的、值得拥护的,否则,人民就有权根据契约推翻它,进而建立起新的政府或者法律规范。可以看出,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合法性之自然法传统总是在一个形而上的、伦理学的质点上推演政治制度或者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准则与法则,从而实现了合法性学说与价值学说、道德学说的内在合流。
合法性之实证主义的传统是由韦伯根据经验科学的方法和范式开创出来的。在韦伯看来,经验科学对诸如统治秩序、法律规则等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检视,应当始终在“事实性”、“客观性”、“价值中立性”的牵引下进行,而不应当将普遍性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规范设置为推论的支点,因为道德标准和价值规范完全是出于个人主观的情感作用,它们与个人的自由、决定和选择有关,而与事实问题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它们不是经验科学追求的目标和研究的对象。就此而论,成为政治合法性准则的,一定不能是公正、正义、平等、自由等恒久不变的、符合自然理性的伦理要求,而只能是科学性、可计算性、可操作性的政治范畴。根据这样的准则,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必须把任何以“应当”(shotdd)为诉求的规范和理想驱逐出去,最终借助于法律专家和政治立法者对大量法律条款的分析、过滤而定格为形式主义的法律形象。法律的形式是抽象的、普遍的、可核实的,既不专门了针对特定的情形,也不专门针对特定的法律对象,它赋予法律体系以统一的、稳定的结构。在这个意义上,合法性指向的是既定法律结构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它是人们对握有权力的人的地位之确认和对其命令之服从,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国家的强制为坚实后盾的。如此说来,合法性就溶解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合法律性成为合法性的逻辑始源,即只有合法律的,才是正当的、合法的。
哈贝马斯认为,上述自成一系的两种合法性解释传统,虽然都各有优点(自然法传统认定的价值原则在当代政治、法律实践中无法回避,实证主义传统认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形式在现代性逻辑中不能不以某种方式出场),但也都各有缺点,而后者是根本的、必须要予以指证的。具体而论,自然法的传统由于执着于对形而上的伦理要求的追逐,因而自觉不自觉地隔离了复杂多样、变化多端的现实情景。这种状况造成的困难,在传统形而上学遭到解构因而统一的价值观发生分化的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无疑是尤为突出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中若想假以众所肯认的道德观念来批判现实的政治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并据此演绎政治制度或者法律体系的正当、合意与合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实证主义传统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正是面对自然法传统之困难而加以“祛魅”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自韦伯以降直到20世纪70年代大半个世纪的政治文化中,自然法传统及其种种变体所造成的影响基本隐退,而实证主义传统则在现代性逻辑的助推下大行其道。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自然法传统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刺激下被重新激活,以罗尔斯为首的政治哲学家不约而同地根据公平、正义、道德的价值悬设来处理合法性问题,就是这一景况的显证。不过,在哈贝马斯看来:其一,正义、道德的价值判断对于合法性不可或缺与仅仅从前者推出后者之间的差距,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的。因为决定合法性的不仅仅是正义、道德判断的正确性,而且还有其他因素,“包括是否具备信息,信息是否有说服力和相关性,如何选择信息,信息加工是否有成效,情境诠释和问题提法是否恰当,选举决定是否合理,态度强烈的评价是否真诚,尤其是所达成的妥协是否公平等等。”一言以蔽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正义、道德判断的有效性,后者只是前者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其二,罗尔斯对正义理念的推导以及由之而来的对合法性界标的设置,无论具有什么样的诱惑和感召,也不能摆脱这样一个事实,即这样的过程只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真空中进行的,因而文化的多元性、“建制化了的政治决策过程”,以及“同法治国原则背道而驰。并使组织良好社会面对一幅颇有讽刺意味镜像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政治发展趋势”等需要考量的因素,无一不消失在理论的地平之下。罗尔斯在《正义论》的补遗之作《政治自由主义》中无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多元性的问题,作为政治正义之假设的“重叠共识”也根本不可能建立在多元性的基础之上,由此路径导出的合法性解释方案依然是问题多多的。
哈贝马斯指出,实证主义传统的问题在于:其一,当它以“价值中立”的姿态删除任何有关价值关怀和规范指涉的因素时,它却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如若隔离了对人的生存要素的突现,合法性自身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因为“合法性的客观标准是被统治者方面的事实上承认”,一种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一旦被人们认为远离他们的生活,其合法性就变得十分脆弱了。其二,实证主义传统诠证合法性的经典公式,即“合法性等于合法律性”只有置放在特定的场境中才可能成立,否则,它根本无法经得起“精察洞问”的推敲。审视欧洲的工人运动和阶级斗争可以发现,“迄今为止最接近于形式法合理统治模式(即合法律性——引者注)的那种政治秩序,其本身并没有被感受为合法的;会这样感受的,充其量是那些从中得益的社会阶层以及它们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家。”这一状貌的更为极端的例子在于,那些独裁的政治和法西斯政权的形成,都是符合韦伯所界定的“规则合理性”、“科学合理性”、“可计算性”、“可操作性”等一系列法律形式的,但显然不能就此而得出“独裁政治和法西斯政权的产生是正当的、合法的”这样的荒.唐结论。
哈贝马斯说,这两种传统在处理合法性上的失足,若是极为根本地概括就在于,它们都只是在“事实性”和“有效性”两者之间来回摇摆,而对它们的张力关系却不进行任何的说明。一种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是合法的,必须具备“事实性”和“有效性”两个向度: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作为现实的政治构件,要能够被信任进而能够显明实际的政治、社会效果,这是“事实性”的向度;这种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被信任是基于人们认为它是值得信任的而不是因为其它的原因,这是“有效性”的向度。对于政治合法性而言,这本来应当是紧密咬合在一起的两个向度,因为仅仅具备一个向度,并不一定理所当然地推出合法性。例如,仅仅具备“事实性”可能就会有两种情况:人们之所以信任一种政治或者法律制度,就是出于它是值得信任的,但也可能是出于种种外在的因素而不得不去信任,后一种情况显然就无法对合法性做出令人满意的说明。在自然法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那里,“事实性”和“有效性”分明就是相互外在、彼此分离,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两个向度,这是它们的合法性基础总是难以达及厚重的真正内缘。#p#副标题#e#
哈贝马斯虽然对自然法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进行了这样那样的检点与批评,但他并没有将这两种传统简单、粗暴地推上思想的被告席,而是在指证它们不能处理“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关系的前提下,对其沉积下来的思想资源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进而将自然法传统彰明的价值的东西与实证主义传统彰明的事实的东西内在地统合在他自己对合法性的理解当中:“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的被承认。”然而,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对合法性如此这般的理解,是否就能够保证“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张力空间完全敞开,进而合法性的理想模态完全形成?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层层说明的问题:首先,“事实性”与“有效性”虽然对于合法性的理解而言都不可或缺,但后者相形之下无疑更为根本,因为一种政治或者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值得信赖的,它在论证合法性时才具有思想的说服力。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性”并不必然包含着合法性之“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但反过来说有时却是可以成立的。其次,从现代法律秩序的创生来看,“有效性”向度的凸显根本不能依靠政治人物和法律专家的“良心发现”与“道德自觉”,而只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②因为在这样‘的语境中,公民不会不把自己的意志和生活故事接入到法律的创造过程中,一种值得信赖的法律的形成就会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再次,公民成为法律的创制者,并不意味着以一种检测“公意”(卢梭语)的方式来检测法律的民意,这种静态的统计学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公民客观、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合法性若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到说明,是极其困难的。公民成为法律的创制者,毋宁说是要通过他们的意愿和意见的形成过程来得到保证,因为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公民才可能将自己的生活要素链接到法律的规范与事实当中,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才可能凸显出来,它与“事实性?之间的张力关系才可能得到确当的处理。这就触及到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之合法性的根本内涵:“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条件和交往前提是唯一的合法性源泉”。
这样一来,哈贝马斯就把对合法性的说明转译成对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理论的概念由此成为合法性理论的关键之词。至于合法性理论因何能够与交往行动理论发生范式的通约,哈贝马斯认为至少有两方面的根由:其一,民主的商谈将议题和提议、信息和理由置放于可申解、可论辩的程序当中,人们即便不能直接地借此澄明什么样的政治要求和政治主张是适恰的,什么样的政治措施和政治行为是应当予以取用的,这些政治要素也可以间接地从商谈中赢获出场与在场的根据和意义;其二,就作为合法性重要载体的法而言,它与交往行动并不断然分开,在很多情况下,它“以抽象而有约束力的方式,把由于具体的交往行动关联而为人所知的邻里熟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结构,传向匿名的、以系统为中介的陌生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商谈、也就是变得具有反思性的交往行动形式,对法的规范的产生(以及运用)具有一种构成性的作用。”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样的根由对于说明合法性理论为什么能够立基于交往行动理论之上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对于说明前者怎样立基于后者之上则还远远不够,因为交往行动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什么样的交往、在什么样的场域中发生的交往需要接人到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构架之中,是应当得到具体的解释的。对此,哈贝马斯这样说道:“政治立法过程的合理质量不仅仅依赖于赢得选举的多数和得到保护的少数在议会中是如何工作的。它也依赖于参与的水平和教育的水平,依赖于信息和有争议问题之表达的清晰程度,简言之,依赖于政治公共领域中不可工具化的意见形成过程的商谈性质。公共生活的质量一般来说取决于公共领域的传媒和结构实际上开放的机会。”在这段话中,哈贝马斯实质上是将对政治要素起构造作用的商谈限定为公共领域的活动的展开,从而将公共领域设定为合法性与交往相互关联的根本质点,交往对于合法性的基础性意义也就呈现为公共领域对于合法性的基础意义。这一点,应当是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在逻辑上的一个落点,也是他在这一理论中着力说明的问题。
什么是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这样界定:“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日常实践的微观领域自发凝聚而成的交往中心发展为自主的公共领域,并且巩固了自我支撑的更高水平的互主体性,当达到一定程度后,以交往为媒介的生活世界的潜能就能够被有组织地得到运用。自我组织的形式强化了集体行动的能力。”公共领域“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这些界定说明: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一种交往结构和因交往行动而形成的社会空间,它与作为交往之根本背景假设的生活世界直接勾联在一起,并以市民社会作为其形成与存在的最直接基础。
在对公共领域如此这般界定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继而解述了下列问题:
第一,公共领域作为商谈与合法性之介质的内缘。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虽然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是在私人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作为生活世界的结构又在表达公共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与政治决策、制度建设以及法规生成有着这样那样联系的公共问题。就此而论,公共领域又作为能够作用于政治系统的结构而存在,构成生活世界的政治形式。正因为如此,“公共领域形成了政治系统这一方面和生活世界的私人部分和功能分化的行动系统这另一方面之间的中介结构”,它不仅与生活世界而且也与政治系统勾联在一起;也正因为如此,公共领域及其在其中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完全可以使建制化的政治与非建制化的自由商谈(商谈的语境即是生活世界)相互融通、彼此连接,从而既保证了政治意志建立在民众意志基础之上并由此彰显了“有效性”的要求,又保证了民众意志不至于散漫为一种无政府主义的东西并由此彰显了“事实性”的要求。
第二,公共领域对于理解合法性的具体优势。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由于总是与私人生活领域、与市民社会粘连在一起,所以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的商谈也就总是与民众、与市民社会的生活故事分割不开。一旦这样的商谈作为社会和政治资源被整合到政治系统当中,政治建构需要什么样的规范和价值,也就获得了最为实在的依托。这不仅避免了实证主义传统在合法性上引发的“价值无涉”的诘问与发难,而且避免了自然法传统根据恒定不变的价值准则来证立合法性的种种困难。例如,如果总是一成不变地将某一种价值准则接入到政治系统当中并由此说明合法性的基础,那么,这样的合法性说明至多只是与某一个固定时间内的固定群体相链接,而绝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这一困难在公共领域的场境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公共领域将价值的生成发展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指向的是市民社会的普遍存在和这一普遍存在的展开,这是自然法的传统未曾具有的。推进地看,由于与私人生活领域、与市民社会相互关联,公共领域与政治中心相比更能敏锐地感受新的社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情境:核军备竞争、克隆研究的风险、生态危机、第三世界的经济恶化、女性问题、移民问题、种族问题、文化认同问题,这些自20世纪7D年代以来不断突现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无一不是首先由市民社会和作为市民社会的公众的私人提出并引入公共领域的,相反,国家机构和大型政治组织却往往只是在公共领域对这些问题讨论和放大之后才将之纳入到自己的系统当中。由此而论,“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它可以通过它自己的公共意见而对议会组织以及法院等政治实体造成一定效应,并且迫使这些政治实体转到正式的权力循环当中。就民主法治国的政治、法律实践而言,实证主义传统所假定的“由合法律性而合法性”的公式在这样一种“场境”中是可以成立的,但它的成立也会仅仅是因为被置放于这样的“场境”当中,其它的“场境”都是不可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事实性”的东西与“有效性”的东西是相互吻合的,而不是像在实证主义传统那里经常是相互分离的。既然如此,合法性在这样一种“场境”中无疑就可以获得充分的自我说明与自我辩护,而公共领域在这样一种“场境”中对于合法性而言无疑就具有始源性的意义。
第三,公共领域的自我限制以及对于合法性立基的具体取径。哈贝马斯强调,指认公共领域对于理解合法性的优势是一回事,而指认它在理解合法性中的自我限制是另一回事,两者缺一不可。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其一,公共领域和作为它的基础的市民社会只有在自由的政治文化、完善的私人领域和合理化的生活世界的场境中生成并以这样的场境作为其存在的根本支撑,它对于政治系统之合法性的传导与强化才是可以谈论的;其二,公共领域无论与政治系统发生怎样的关联,它与后者在功能以及整合和再生产方式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所以,“在公共领域中,至少在自由的公共领域中,行动者能获得的只能是影响,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自我限制并不意味着它对于合法性说明软弱无力,而是意味着,要持守对于政治合法性而言的始源性意义,公共领域一方面应当捍卫作为其存在前提的生活世界的纯粹性,使之不至于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膨胀而质变为一个工具主义的系统;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性的过滤,以及交往权力向政治权力的传递与过渡,来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普遍信念。
第四,公共领域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重构性。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的关联,既不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性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验性问题,它所指涉的内涵要比这两者都远为复杂。这是为什么?哈贝马斯解释道,在合法性之自然法传统明显势衰而实证主义传统又还没有建立起来的自由资本主义的政治文化中,作为合法性之根本的社会对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显然不是以自然法所推演的某种先定的观念为基点,而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为基点,它来自于公共领域和公众舆论,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批判活动使得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化成为可能,这在公共领域与法律、民主以及议会活动的关系呈现中得到了最为真实的说明。然而,这一状况只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界分开来因而公共领域获得了充分的市民社会的基础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在20世纪上半叶以来的资本主义政治语境中,市民社会由于政治国家的不断干预而失去其本真的存在结构,公共领域也由之而蜕变为没有根基、不能自足,甚至是受操纵的社会空间。这样一来,“公共性原则(公共领域的标志性内核——引者注)不再担负有使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责任。尽管无限扩大的公共领域为了获得广泛赞同,向被剥夺了权利的公众反复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但是,公众同时也远离了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以至于公共性原则再也不能证明统治的合法性,更谈不上保障其合法性了。”在这一情形下,政治系统无论是根据自然法的传统还是实证主义的传统来论证自己的合法性,它也难以还原到自由资本主义标指的政治语境中,因而也难以摆脱合法化危机的深层困扰。在这个意义上,指认公共领域与合法性之间的勾联,就是将公共领域作为合法性基础的经验历史及其所蕴涵的思想资源在当下的政治语境中开发出来,进而使合法性的理解建立在交往理论而非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工作,这又是对经验的一种当下激活,因而在根本的意义上构成对合法性的重构。这种重构,自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吁求,它在现实的层面上也得到了回应:与新社会运动有着这样那样关联的“公民违抗”,就将抗议的矛头直接指向那些虽然通过合乎法律的途径产生但又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决策,进而又“把有宪法结构的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与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连接起来”,以此抵制建制性政治的系统惰性并强化合法性的要求,这使重构合法性的公共领域基础成为历史与当下、理论与现实的一个交汇之点。#p#副标题#e#
由于哈贝马斯总是竭尽全力地从“有效性”、“民众交往”、“公共领域的商谈”以及“意见形成的程序”等方面来对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注解,所以他在由之而来的政治哲学的理论构筑中不但以不同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传统的方式厘定了合法性的内涵,而且实质上将合法性渲染成政治哲学的焦点性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突出政治的民众参与基础就是突出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虽然与以“正义”为核心的当今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许多方面享用着共同的理论前提,但其实与后者又已经分道扬镳了。这一情况在罗尔斯看来,就是自由主义与弱共和主义、正义与合法性(或者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殊异与分歧。这样的殊异与分歧,使他与哈贝马斯之间发生理论的大交锋变得顺理成章。罗尔斯强调,哈贝马斯将政治哲学的焦点集中在合法性而非正义上,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如果不对其理论的虚妄进行指证,则难以在当代不同的政治哲学坐标之间进行孰优孰劣的价值排序与理念抉择。基于此,罗尔斯集中从四点批评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其一,合法性与正义并不一定存在一种对称关系。例如,一位合法的国王可以通过有效的政府来实施其统治,但即使这样,他的统治也可能并不正义。“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弱的理念,它给可行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也更弱一些。尽管合法性肯定与正义有一种根本性的联系,但它也是制度性的。”
其二,宪法民主实际上永远难以像哈贝马斯设计的那样通过公共领域的基础来安排其政治程序和政治争论。因为在实际的政治条件下,议会、法院等政治实体在它们的实践中必然要大大偏离哈贝马斯所预设的公共领域的图景与交往辩谈的理想。就民主选举来说,虽然要求经过适当的讨论、商谈后进行总结,最后才进行投票,但是,由于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所有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与评估。所以,人们通常都是在无所知晓的情形下进行投票,而公共领域在这样的过程中则根本无法承当哈贝马斯所指认的角色。
其三,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想辩谈中推理与论证之程序的描述并不完善。因为一个直接的事实是,试图通过理想辩谈的交往过程来对待所有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这可能会产生一种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平衡之功利主义的原则。而且,在讨论中要求达成一致极有可能限制公民在支持立法时所使用的理性,亦即,他们的推理理性被迫与其他公民的认识相一致,这就容易造成妥协性的观点。而“如果说,立宪民主的条件往往迫使各种群体拥护较具妥协性和理性的观点——假如这些观点是有影响的观点的话,那么,这些观点与各种理由的混合在一次公民缺乏对这些指南的意识的投票中,就会很容易导致非正义,即使该程序的结果合法。”这一缺陷,也正是第一点指涉到的问题。
最后,合法性作为一种程序性正义总是依赖于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即依赖于实质性正义。这样,一切制度程序的法规和立法虽然应该被公民们看作是可以置放于公共领域中加以开放讨论的,但这种讨论只是构成了实质性正义和理性的背景,任何宣称纯程序的合法性理念和理性理念都只是虚幻的。
罗尔斯的批评在一定意义上说,代表了人们对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进行质疑的那些突出的观点,同时他的批评也使得这一理论在当代学术场域中的思想效应被放大(就此而论,不让罗尔斯的批评出场,似乎就不能在完整的意义上把捉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这种情况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如出一辙。然而,将所有这些问题安放到我们的学术场域中进行评价时,则应当小心谨慎。因为人们经常是通过处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间的思想学案而走入哈贝马斯的思想世界并进而对他的理论做出种种评价,可人们又经常相沿成习地以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处理这一学案,于是由此而来的评价由于隔离了真实的思想语境而变得不那么真实。例如,有一种颇为流行的做法就是,以哈贝马斯没有解决罗尔斯的问题而对前者进行这样那样的指责,甚至于在他的合法性理论上贴上这样那样的标签。可是,若是极为根本地审视会发现,虽然哈贝马斯也将“正义”以及与此相类似的价值理念看作是合法性不可缺少的内在元素,而罗尔斯也像哈贝马斯所指认的那样通过激活自然法传统的方式来回答合法性问题,但他们之间的相互批评基本上还是不同理论坐标中的问题的碰撞,因为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这部集中论述合法性的著作的前言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就在它(指资本主义一引者注)可以独占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的遗产的时刻,面对在全球性社会危机四伏的层面上积极推进对资本主义进行福利国家的、生态主义的驯服这个任务,它却气馁退缩了。对市场导控之经济的系统逻辑它毕恭毕敬;在国家科层之权力媒介的过分负担面前它至少是小心翼翼。但是,对于那种实际上已经受到威胁的资源——贮藏在法律结构之中、急需持续更新的社会团结——它却置若罔闻,缺少哪怕只是有些相似的敏感性。”在这段话中,哈贝马斯将以公共领域来说明合法性的理论范式又系于他对资本主义的一种批判,因为在他看来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等工具主义的行为领域对价值的、规范的、人道主义的文化领域的遮盖使没有完成的现代性的推进变得步履维艰,而这正是合法化危机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发生的深层根源。即便不是站在纯粹的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立场上来指证这样的问题,哈贝马斯的分析也是从批判理论的逻辑基点出发的,这与罗尔斯自然是大不相同的,因此简单地将罗尔斯作为标准来评价哈贝马斯,则难免有些理论错置的感觉,虽然罗尔斯对哈贝马斯的上述批评在某些方面点到了哈贝马斯理论的致命之处。
实质上,这里又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当哈贝马斯从批判理论出发论证合法性时,他与葛兰西以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是一致的,即对政治上层建筑问题的考察,不是主要通过说明经济基础而是主要通过说明文化问题来进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论”等等都是如此。而这些理论定位与思想观点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的强烈共鸣,正是它们在真实的意义上揭示出现代社会的政治逻辑,揭示出如果不能将政治的根基与社会文化领域中的因素连接起来,政治结构的合理与合法是不可能获得充分的说明的。哈贝马斯将合法性的基础指认为公共领域而不是政治国家,显然就是这样一种葛兰西以降自上而下的思维路向的延伸。他认为在公共领域这样一个有着独特结构的社会文化世界中,可以确立起一套既指向个性自由发展又指向群体认同的普遍有效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规范,而政治结构越是向公共领域敞开,越是与这样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规范对接起来,就越是能够将“事实性”与“有效性”有机地结为一体,合法性自然也就越是能够为自己提供有说服力的辩护。这样一种与葛兰西,与早期法兰克福学派有着惊人类似的理论指认,正说明哈贝马斯的理论思考不是偶然的学理预制,它与对其背后的历史与政治逻辑之场境的彰明是关联在一起的。这样的场境似乎也没有成为罗尔斯这样的政治哲学家心中认可的东西,或者说他根本就不是在对这样的场境进行理解的原点上创构“正义”理念的。所以在我们看来,甚至于罗尔斯本人对哈贝马斯的有些批评都没有从后者真实的语境出发,因而不中肯的地方并非不存在;而人们在没有理解哈贝马斯理论之背后场境的前提下所做的种种评论,更是让人大跌眼镜,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毕竟,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和从各个角度展开的说明,都是深刻的、有见地的,对于我们理解政治与社会、政治与文化、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域自律与私域自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事实与规范、法治与民主等等,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思想智慧。
然而,我们的论述并不在于怀着一种崇拜的心结来为哈贝马斯辩护什么,因为我们也认为他的理论布展中的确存在罗尔斯所指证的某些问题,例如公共领域、交往辩谈的抽象性、理想性等等。而且,既然罗尔斯这样一位西方语境中的哲学家都对哈贝马斯预设的情境(甚至于在哈氏看来是有经验作支撑的重构的情境)充满怀疑,我们自然也要提出质疑:哈贝马斯信誓旦旦地宣称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哲学指认,在中国的文化、政治语境中是否是完全适恰的、能够对号入座的?在这一问题面前,我们显然不可能有那么自信,这不仅是因为交往前提的一般抽象性,同时更是因为哈贝马斯所界划的公共领域、生活世界、市民社会等虽然已经成为中国学者据以引证的话语资源,但在现实性上却几乎不能找寻到它们的对应之物。不管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过于强烈的政治依附性或者是由于其它的什么原因,事实总是如此。在这种情形下,试图完全根据公共领域等来提升政治、法律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政治、法律建设无疑是难以想象的。不过,如果我们并不愿舍弃哈贝马斯理论耕作中那闪光的真金子,这倒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历史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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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适应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时代的新闻传播教育将呈现以下四大转型趋势:学科融合,大学需要优化内部的所有资源,通过学科的融合推动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媒体融合,如果一则新闻能够用30种不同的方式、以30种不同的技术形式来讲述,我们需要帮助学生理解新闻的本质,并使用最适合的媒体报道新闻;科技创新,高校应该成为新闻传播的创新引擎,而不是创新的跟随者,应加强针对新媒体环境的应用性研究,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理解生态,只要我们身处的媒介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报道新闻的方式就没有理由不变,我们新闻教育的模式也没有理由不变。
关键词:新闻传播教育;新媒体;转型趋势;
2006年,也就是Twitter诞生的那一年,美国《时代周刊》将“你”(YOU)列为年度人物。在数码文化方兴未艾的今天,那些曾经被称为受众的人们变身成为信息生产的积极参与者。正如Bradshaw(2007)所言,我们所处的世界已经从一个公众必须依赖专业媒体获取信息的社会,变成一个“人们可以自己获取并且生产信息的社会”。《时代周刊》预言,为数众多的用户生产内容平台,如YouTube、MySpace、Wikipedia以及Twitter,“不仅会改变世界,而且还会改变世界变化的方式”(Grossman, 2006)。迅速变迁的媒体环境对新闻传播教育提出了挑战。为了适应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时代的新闻传播教育将呈现四大转型趋势。这四大趋势概括起来就是:学科融合,媒体融合,科技创新和理解生态。在当前几近相同的技术环境里,这四个方面不仅是西方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课题,也是中国新闻传播教育需要重点思考的发展方向。今天,我想围绕这四大趋势,立足于世界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前沿,并结合浙江大学的探索,谈谈想法。
先说个案例。最近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似乎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他们也许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被校方“关闭”的新闻传播学院。当然,校方并不主张用“关闭”这个词,他们用的是“重组”。该校高层表示,现有的学院太小,太孤立,太受约束,以至于无法为学生提供他们所希望的新闻教育,也无法使教师从事他们所希望的教学和研究。在重组期间,新闻教育仍然以课程的形式继续,不过必须是双主修,或主修其他专业加辅修新闻专业。请注意,是辅修新闻专业。面对学院教师、学生和校友的质疑,校方强调此举将是提升该校新闻传播教育的一大契机,未来可能建立一所融合信息、传播、媒体和技术等多种相关学科和资源的新学院,并可望成为美国最好的。
科罗拉多大学或许只是个案,它有许多内因,如原来学院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等等。但这一个案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号,就是面临每天都在改变的媒介环境,我们的新闻传播教育也需要改变。在这个媒介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人人都是媒介的时代,新闻(Journalism)和新闻工作者(Journalist)本身的概念受到挑战,需要大大拓展。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新闻教育仅仅依靠新闻学院是否足够?科罗拉多大学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被重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校方认为它没有很好地与其他学院合作,从而无法提供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教育。因此,如何优化大学内部的所有资源,通过学科的融合推动新闻传播教育的发展,成为新闻传播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一目标有不同的实现途径。科罗拉多大学是比较极端的一种。目前,浙江大学2+2的本科教育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新生进校都按人文或社科两大类划分,前两年打通培养,主要是通识教育,没有具体专业。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课程。从第三年开始,学生进入自己确定的专业院系学习。用校方的话说,就是一种“宽专交”(拓宽基础、专业培养、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就弥补了原有单一化专业教育的不足。当然这一模式在新闻传播专业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大块的实习时间使得本来就被压缩的专业课程进一步压缩,导致学生感到在校受到的专业训练不足。进入专业较晚,也使学生难以找到专业感觉。头两年通识阶段选课太随性,有些课程感觉用处不大。总的来说,这种“宽专交”的培养理念是适合新环境下的新闻传播教育的,但具体模式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政治学家普尔教授提出。他认为,媒体融合就是传统上需要依靠多种媒介技术来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被整合在一种媒介之上,而这种媒介通常就是数字网络媒介(Pool, 1983)。同样来自MIT的媒介融合研究专家、比较媒介研究专业的创始人杰金斯教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展开。他将媒介融合定义为三方面的整合:跨越多个媒介平台的内容流动,多种媒介产业之间的合作,以及媒介受众的主动信息获取行为(Jenkins,2006)。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介融合并不单纯是一种技术现象,而是包括技术、产业、文化和社会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复杂过程。
媒体融合的大潮同样席卷中国。不论是中国政府大力推动的三网融合进程,还是每个媒体内部争先恐后规划的全媒体蓝图,都体现了这一趋势。一线的新闻工作者,则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媒体融合的压力。从前,报社记者只会写文字稿就行了。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记者被要求在新闻现场同时以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的形式通过微博等方式发布新闻。一些记者为新技术带来的新可能而欢欣鼓舞,还有一些记者则更多地感到不知所措、力不从心。如埃里克?牛顿所言,“如果一则新闻能够用30种不同的方式、以30种不同的技术形式来讲述,我们需要理解新闻的本质,并使用最适合的媒体。(Newton, 2010)”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挑战。
面对日趋融合的媒介环境,新闻传播教育如何培养未来的新闻工作者?传统新闻理论对于新闻现象的归纳和解释是否仍然准确?传统按媒体划分的采写编评课程是否还适应当前的融合新闻报道?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又该如何改变或重组现有的课程设置?目前,大多数高校选择的是增量改革的途径,即对现有课程进行修正的同时,增加一些新的课程。浙江大学也是如此。2011年上半年,浙大增设了《媒体融合》本科课程,我是主讲教师。在教师讲授相关理论和技能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调研国内外融合新闻报道的前沿案例,最后独立完成一项融合新闻报道任务。同学们在学习中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收获不少。但初次探索,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课时太少,未能与实验课结合,发布平台不够完善等等。
一直以来,新闻传播教育,包括研究,与业界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断层。理论研究保持独立性固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应用研究也与业界脱离就值得反思了。在新闻传播学科,高校喊产学研一体化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事实却是说的多,做的少。常见的情况是,业界在前面尝试,学界在后面观望。业界有了成绩,或出了问题,象征性地请学界来总结一下,仅此而已。结果就是,业界觉得无关痛痒,学界感到疲于应付。双方仍然未能找到一个有效的连接点。
要改变这种局面,高校应该成为新闻传播的创新引擎,而不是创新的跟随者。举两个例子。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新闻与大众传播学院刚刚建立了一个Reese Felts 数字新闻项目,旨在通过实验研究探索新闻传播的新形式。其中一个重要尝试是,建立一个由学生设计、开发、制作和运营的新闻网站(reesenews.org),然后利用这一平台试验各种不同的报道和叙事方式,通过对用户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测量不同方式的传播效果。一方面,网站为所有相关课程提供了实践基地,另一方面,网站实验研究的结果也可用于指导专业媒体的新闻实践。另一个例子是前面提到的科罗拉多大学,他们也建立了一个名为“数字媒体实验厨房”(Digital Media Test Kitchen)的实验室,从新闻技术、技巧和商业模式这三个方面进行创新研究。
中国大陆的新闻传播学院在这方面虽然整体上尚未起步,但也不乏开拓者。比如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新传媒系于2008年建成媒体融合未来实验室,并与多家媒体和IT企业开展了多种合作,初显“媒体硅谷”之势。浙江大学最近也利用学校投入巨资升级传媒学院实验室的契机,重点建设新媒体实验室,由认知研究实验室、数字影视与文化产业实验室、电子编辑与数字出版实验室组成。其中,认知研究实验室配备全球最先进的眼动仪和脑电仪,旨在利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手段为新闻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我们所处的世界已经不是原来的世界,我们所面对的人也不再是原来的人。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我们所处的媒介环境发生了深远的变化。不论是新闻传播教学还是研究,都必须时刻把握不断变换的媒介环境,方能与时俱进。理解媒介生态的关键是理解我们周围的人,理解那些我们曾经称之为“受众”的人们。新媒体环境下,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例如思维方式上,新媒体的出现使人们具有更强的批判能力,不再认为传统的主流媒体是唯一的、甚至可信的信息来源,对新闻的理解也不再是单一的、静止的;行为方式上,Web2.0的出现使人们不再是消极的接受者和消费者,也成为主动的参与者和生产者。同时,人们的习惯也发生了变化。例如,浅层阅读逐渐取代了过去印刷媒体时代的深度阅读;多任务(multitasking)逐渐取代人们一个时间只做一件事情,等等。面对变化的环境和其中的人们,新闻传播教育不能熟视无睹。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弄清楚现在的人们究竟喜欢什么样的新闻。以情感为例,传统的新闻报道不能掺杂新闻人的任何情感,记者编辑必须冷静客观地报道新闻。但研究表明,带有情感的新闻更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也更容易被人们记住。记者不隐藏自己的情感倾向,反而会使读者更愿意相信。而且,在博客、微博这样的新平台上,带有个人感情的报道更容易拉近与读者的距离。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人称。第三人称毫无疑问是新闻报道的叙事方式。但人们发现,用第一人称讲新闻,会使受众感到更有人情味,感到是在跟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一个冷冰冰的媒介进行交流。当然,这些都需要更多的研究来帮我们进行决策。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只要我们身处的媒介环境发生变化,我们报道新闻的方式就没有理由不变,新闻教育的模式也没有理由不变。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微博动员信息的传播机制与效果研究”(G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韦路,男,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新媒体传播研究。
[1] Bradshaw, P. (2007). A model for the 21st century newsroom[OL].
[2] Grossman, L.. You — Yes, You — Are TIME's Person of the Year
[3] Pool, I.. Technologies of freedom[M]. Cambridge, MA: Belknap/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4] Jenkins, H.Convergence culture:Where old and new media collide[M].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6.
[5] Newton, E. Four Innovation and Collaboration Trends in Journalism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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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意志主义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然而二者走的却是不同的道路,不仅具有可比性,而且更具借鉴性。之所以选择尼采,是因为他的强力意志及超人哲学更能给人以力量——自强不息的力量。叔本华与尼采开创了西方哲史非理性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潮,对西方及整个人类哲学具有重大的意义。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黑格尔哲学语境中的理性是某种必然性的、合乎规律性的东西,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中不乏真理。唯意志主义哲学之所以成为一种思潮,尼采的强力意志之所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必有其合理的一面,而且随着时代的不同,其合理性的程度和范围也将不同。
尼采(Friedrich Nietszche 1844—1900)德国哲学家。19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资产阶级由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走向了垄断阶段。这是其思想产生的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也是主要根源。此时,资产阶级迫切地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从而能够积极对外扩张,迅速发展势力。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一些资本主义强国便开始了对外扩张,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蔓延,一些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陆续走上了这条道路,德国就是其中成功的一例,并后来居上,迅速超过了英法等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打破德国当时封建割据的现状,迫切地需要一位强有力的“超人”——能够统治整个国家、并征服他国。因此,尼采的哲学就顺势而生了。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总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行,尼采因袭叔本华的基本思想,认为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的本原是意志,但他把意志看作是强力意志而不是生命意志[1]348。这主要是由于二者所处的年代不同,一位处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一位处于垄断阶段,后者的思想更强大、更具生命力。但二者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意志,却开了西方哲学之先河,使非理性主义的人本主义从此凸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近代哲学的最高峰是经验论与唯理论的极端化怀疑论与独断论之争,最后在黑格尔绝对精神的统治下告终。
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是第一性的东西,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使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步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主义就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三大发现的基础之上的,它更多地沿袭了自然科学的成就及其研究方法,最直接的是继承了法国的唯物主义。而唯意志主义则看到了另一面——自然科学认识方法的局限及唯物主义的弊端——战争及物质的发展使人们失去了个人尊严及价值,生存成了突出问题[1]337。因而形成了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的根本分歧——主要对科学技术的理解不同,一个注重其带来的巨大生产力,认为这是人类的伟大胜利,为人的全面发展基石了解释的物质基础;另一个则看到了科学技术的弊端,认为它造成了人与物的异化。唯意志主义哲学就在这种分歧中选择了人本主义这条道路。
尼采出生于传教士家庭,从小受贵族教育,大学毕业后,主要在大学教书,是一个典型的书斋式人物,他目空一切、自命清高,就像他的“超人”一样铁石心肠、鄙视和憎恨一切下等人。此外,他晚年得了精神病,这也与他诗化的语言有一定的关联,当然不是绝对的,诗化的语言所有的人都爱,因为是一种美的享受,但它的逻辑性不严密或跨越性太大。我们可以欣赏某一句或某一段,但很难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这一切都造就了这样一个“文艺性的哲学家”(罗素语),也奠定了他在文学史上的地位,让更多的人或多或少有所了解。
这里的价值,指的是当时一切传统的价值。西方哲学中完全打破传统、重估价值的人是尼采,他首次抛开以往那些对哲学史加以概括的陈旧框架,而创造性地从古希腊哲学中挖掘出了“日神精神”和“酒神精神”这一对范畴来描述西方哲学的进展 [2],从此以后,非理性主义便逐渐凸显,并开始与理性主义分庭抗礼。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落后的思想文化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德国,必须寻找一种新的世界观、价值观。
尼采的哲学之所以彻底,就是因为他彻底推翻了上帝。他并不像经院哲学那样从本体论上直接证明上帝的不存在,而是更具一种实用价值,本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尼采的强力意志更是一种实用主义,因为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创造超人。为了这个目的,把超人从上帝中解脱出来,就必须宣布上帝死了,也必须把上帝存在的基础基督教进行彻底地批判,而对基督教的批判,更突显了其实用价值。他认为,基督教是一种弱者的宗教——事实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从基督教的产生来看,的确是为了普度众生,让每一个人都能与耶稣同在,而最主要的就是弱者,就是普通民众。他指出,基督教的道德是一种奴隶道德,如善恶概念都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的,它造成了人的顺从和谦卑的劣根性,使人堕落和颓废,压抑了人的生命力和强力意志 [1]348。上帝死了,不仅指基督教中的上帝死了,也指整个形而上学的上帝死了[3],即整个西方哲学的主流理性主义死了。
如果从现代意义上看,其重估一切价值这种彻底的精神也被后人继承得很好,后现代主义应该可以从这里找到某种源头。不同的只是重估的价值不同,但其精神实质应该是一致的。
强力意志本原论超人如何产生?如果外在的环境相同,人与人的不同就主要是自身的原因了。他直接继承叔本华的思想“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的本原始意志。不同的是,他的意志是强力意志而不是生命意志,他不仅要求人的存在,并极力寻找超人的存在。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磁针总是指向南方;树木渴望阳光,野兽要捕取猎物等。意志在无机物到有机物直至人表现为不同的级别[4]233。但存在并不是世界的本原,它没有任何生命的活力,这种意志是低级的,应该将其发展,发现更伟大的、更高级别、更深层次的东西——强力意志。如果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种适者就是超人的代表——因此,他的哲学是一种社会学中的进化论。从生命意志发展到强力意志,更是找到了世界的本原。这一点对于有机界比较好理解,对于无机界,他推断,分解与化合、引力与斥力等都是强力意志的表现。
强力意志的本原论决定了尼采的认识论,这一点继承了叔本华的思想,既然世界的本原是意志,那么“世界是我的表象”。我之外的事物都具有意志,因而构成了其事物本身,但对我们而言只是表象,我们并不能认识,我们只能认识自己的意志,并由此而推断其他的事物,所谓的世界不过是我们眼中的世界而已。“每个自己就是世界,就是小宇宙,并看到这世界的两方面都完整无遗地皆备于整个世界的,大宇宙的本质。所以世界和人自己一样,彻头彻尾都是意志,彻头彻尾都是表象,此外再没有剩下什么东西了。” [1]342唯意志主义之所以伟大,之所以开创了西方现代哲学史的开端也在于此。此刻,世界除了意志,别无他物,这是一种极其彻底的非理性的人本主义,甚至不掺杂任何一丝理性主义的成分。毫无疑问,这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非理性的人本主义已经登上历史的舞台,放射其巨大的光芒了。这种彻底的感觉或沉浸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之中,或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中,或贝克莱的“存在即被感知”之中,或康德的先验论之中,或黑格尔的绝对理性之中。但与此不同,他们仍是理性主义的,是可以根据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等的思维活动,而在这里,我们不需要任何东西,只需我们作为独立的有生命的人——这似乎接近生物性的人,但又具有主观能动性,是生物性的思维与社会性的思维的一种过渡。或许它在理性思维之前就已发挥作用,只是因为难以准确描述,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被压抑了吧。只有到科学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我们才足以理解。
强力意志与生命意志相比更能催人奋进。伽达默尔曾评论道, 20 世纪初的整整一代思想家和艺术家都在尼采的著作中找到了那些激发了他们富于创造性的作品的观念和意象。弗洛伊德、雅斯贝尔斯、萨特、海德格尔、福柯等都是深受尼采影响的哲学家[3]。
这是其整个哲学的目的与精华。所谓超人,就是具有强力意志的人,他们是少数出类拔萃者,是天生的统治者和天才的艺术家 [1]394。“哲学家不是生来就是为了相互爱戴的,鹰从不结伴飞行,山鹑与椋鸟才这样。在高空翱翔,张牙舞爪,这才是外大天才的一生。”[5]30这里的超人有些人发挥很极端,如希特勒就是典型的例子,法西斯发动的世界大战是本世纪人类的一次最大灾难,而尼采哲学直接成为这场灾难的思想根源[6] 。为此,尼采的哲学曾受到不公正的评价,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其思想的巨大力量。他的影响并没有停止,如我们熟知的鲁迅、郭沫若等大家就吸收了其中有利的成分。在现代,他又激励了一代代的年轻人。
尼采的超人哲学在现代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因为它代表着一种积极向上的力。它使最底层的人奋发图强,争取任何向上的机会,以待出人头地;使普通人稳中求进,寻找上升的出口,以便鹤立鸡群;使上层的人更具野心、强者更强、超越自我、统治众生。
在物质条件愈加丰富的今天,我们不能仅仅满足生存的需要——生命意志,而要强力意志——超越自我,挑战极限,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能过分夸大这种能力,走向极端。虽然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在不断地提高,但对于每一代人或每一个人来说,生存,尤其是物质条件,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即使对某些人来说不是生活的中心,也必须在满足基本的条件之后才可以在强力意志方面加以发展。超人哲学在某种程度上对每个人来说都有其必要性,但并不是在任何阶段都适用,我们应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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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宦是指旧时职位高、声势显赫的官吏。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有官有职差遣,以登台阁禁从为显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四大显宦对晚清政局的判断与干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四大显宦对晚清政局的判断与干预全文如下:
祁寯藻、彭蕴章、周祖培、翁心存是咸丰、同治之际的四大显宦,在能力、情商、运气与家族背景方面四人都堪称人生赢家.他们对晚清政局的判断与干预,更是影响了这一时期的政治走向……同治五年(1866 年)十月二十二日,享有"三代帝师""四朝文臣"之誉,被左宗棠称为"身留京师,系天下望"的重臣祁寯藻驾鹤西去,终年 74 岁,清廷赐谥号"文端",入祀贤良祠,可谓隆遇。
不及半载,又一显宦周祖培撒手人寰,时年 75 岁。 清廷亦未怠慢,赐谥号"文勤",实属优恤。
老臣一一凋零,惹来后辈之慨叹。 翁同龢赴祁府吊丧时恸哭不已,于日记里写道:"先公执友至此凋丧尽矣!"众所周知,翁父乃大学士翁心存,除却祁、周二人,尚有彭蕴章。这四位长者在咸丰、同治之际的进退与作为,对于政局之消长与变幻,绝对是举足轻重,堪为彼时老人政治的样板。
毋庸置疑,经历过无数惊涛骇浪的老人们,他们拥有着常人罕匹的执政经验,这十分可贵,亦十分可怕。 它会让长者们趋于无为与世故。
祁氏虽老成持重,却往往尚空言而不务实。 咸丰登基初期,一心求治,于是总问计于祁氏"用人行政之道". 祁每每"引经据典,动逾晷刻",其滔滔不绝且不切实际的言论令同列大臣们深以为苦。 咸丰刚开始还听得进去,后来也颇不耐烦。 1855 年,祁称病求退,咸丰不作挽留,爽然允之,并且未按惯例为祁氏暂留大学士一职,而是立即将其授予贾桢,此人乃恭王的老师。 彼时恭王已入主军机处且以非常规方式取代祁氏的首席之位。 与一位年仅二十出头的天潢贵胄共处中枢,矛盾似不可避免,与其日后身陷囹圄,不如乘早离开,以待时机。
不久恭王被咸丰清理出军机处,后开明官员文庆短暂执掌,但终因重病辞世。 于是首席军机大臣这个大馅饼砸在了彭蕴章的头上。 彭氏向来之行事风格,按照《清史稿》的说法,"廉谨小心,每与会议,必持详慎". 说得难听点,即不表态、不担责、只磕头、 少发言的和事佬。 后来曾国藩的心腹薛福成在品评咸丰朝祁、彭两位相国时,用了"有学无识"四字,可谓颇中肯綮。在他们任期,衰局恶化为危局。
当然,面临严重的政治危机,特别是你死我活的千钧一发之际,老人们的作用又尤为关键,他们的判断与导向往往直接关系着某派实力的兴亡荣枯。 就在彭氏任内,肃顺已悄然崛起。 随着肃顺日渐强势,素来明哲保身的彭蕴章名为首辅,实际伴食宰相而已。后其感觉形势不妙,索性以养病为由开缺。这样,在朝堂内与肃顺略能过招的汉人高官,便只有翁心存与周祖培了。
翁氏为人倒也刚直,"与肃顺同官不相能,屡乞病,不许。(咸丰)九年,复固请,乃予告去职". 然而次年,肃顺便以"户部宝钞案"失察之名,给予翁氏革职留任处分。 如此一来,四位长者,唯剩下周祖培与肃顺周旋了。 恰这老周正是虚与委蛇的太极高手。
周氏心知,面对咄咄逼人的肃顺,硬来显然不明智,只能以退为进,伺机而动。辛酉年,周祖培一改往昔唯唯诺诺之态,成为打虎关键人物之一。 咸丰殡天后,清廷内部已隐然分化为肃顺集团与叔嫂集团两大阵营,一场宫廷政变不可避免。 就在双方尚彼此试探之际,周祖培首先发难。 他私下授意门生御史董元醇于八月初六呈递《奏请皇太后权理朝政并另简亲王辅政折》, 公开质疑肃顺等八大臣之合法性。 既然同治年幼,不能亲政,就必须由两宫太后暂代朝政,以防止类似肃顺之徒"稍肆其蒙蔽之术". 并意抬出恭王,制衡肃顺诸人。
董折可谓雪中送炭,令两宫、恭王眼前一亮。 之后在组织汉族群臣支持政变过程中,周氏出力尤多。 待打虎成功,周祖培又连发三招,深得两宫之意。 首先,对于肃顺等人,他建议"皇太后可降旨,先令解任,再予拿问",除之而后快;紧接着他又特意令秘书班子搜集历代太后临朝的先例, 替慈禧草拟 《太后垂帘章程》,详细论证了两宫垂帘听政的必要性;同时,周上折指出原先由载垣制定的年号"祺祥",意义重复,请予更正,遂改为"同治".
政变前后,周氏由隐忍到爆发,表现可谓非常给力,为叔嫂集团最终获胜立下大功。老臣于沧海横流之中的砥柱角色,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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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指官署治理公事用的桌子;人事争执的案件等。见宋 刘克庄《贺新郎·送陈子华赴真州》词:“北望神州路,试平章这场公案,向谁吩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论文范文:从晚清四大公案看“翻案”。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从上一世纪90年代初唐浩明的小说《曾国藩》(1990-1992出版)风靡海峡两岸开始,重写晚清历史和人物在史学界和文艺界蔚然成风,最近中央电视台播放《走向共和》受到热烈欢迎,又令这一热潮升温。笔者在1992年出版的《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增订新版易名为:《帝国斜阳――晚清大变局》)也因对晚清历史人物和重大事件提出一系列崭新的看法,至今仍受到许多读者关注,有的读者说:“翻了许多大案,令人震撼”。怎样看待这一学术和文化现象?
历史小说和影视作品完全可以虚构,把《三国演义》看成《三国史》那不过是笑话。可是,这次《走向共和》深受观众欢迎,却明显带有重新发现历史的意味。这与20世纪中国政治对历史研究的干扰息息相关。
任何学术结论都是相对的。学术研究包括历史研究在内,本来就应如胡适所说“在不疑处有疑”,不断推陈出新,抛弃不符合实际的结论,不存在什么翻不翻案的问题。可是,自从上一世纪20年代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利用政权力量取消了学术和思想自由,就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
1.神化领袖人物,并以拥护还是反对他们作为是非标准,窜改历史。
例如,认真研究过有关史料的人都知道,1922年的所谓陈炯明叛变,其实是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与孙中山推行武力统一的两条政治路线之间的斗争。谁是谁非可以从容讨论(当时包括胡适在内的许多学者和公众舆论都认为正确的是陈炯明)。但为了神化孙中山,国民党却认为陈炯明是“叛变”乃至“叛国”,组织御用文人编出一部《陈炯明叛国史》,并且不准人们说半个不字,1922年以前陈炯明对革命的巨大贡献也一笔抹煞,历史就变为一笔糊涂账了。而随着多年来官方审定的教科书的灌输,人们习非成是,听到真实情况评述,反而觉得是奇谈怪论。
2.由于没有言论自由,许多知识分子被迫借古讽今,按照政治斗争的需要去塑造历史。
如吴晗笔下的朱元璋,抗日战争时期好些人骂袁世凯、曾国藩,揭露明代的特务统治,其实都有影射蒋介石的企图,有的就不免有过头之处。又如,为了抗议国民党独裁统治对文化的摧残,人们热衷于写乾隆爷统治年代的文字狱;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里,对皇帝更是贬损唯恐不及;于是,18世纪中国和乾隆皇帝的全貌自然就模糊了。当《戏说乾隆》之类的影视推出后,新鲜感便油然而生。
3.以历史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大清帝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但在孙中山口中,却是“外国人”灭亡和占领中国的历史。孙中山说:“中国之见灭于满清二百六十余年而莫能恢复者,初非满人能灭之、能有之也,因有汉奸以作虎伥,残同胞而媚异种。始有吴三桂、洪承畴以作俑,继有曾国藩、左宗棠以为厉。今又有所谓倡维新、谈立宪之汉奸以推波助澜……。” 为了动员人们为推翻清帝国出力,曾国藩、左宗棠、康有为、梁启超统统被戴上汉奸帽子!
陈伯达的《中国四大家族》曾风行一时,蒋、宋、孔、陈是四大财阀几成定论。这对动员全国人民奋起反抗国民党的专制、腐朽的统治起过很大作用。可是,离开大陆后,陈立夫在美国靠养鸡活命,太不像财阀了。
4.把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化,神化劳动人民及其造反行动,贬低统治阶级的历史人物。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把颠倒了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的思想指导下,中国自命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史家,往往有意无意贬低地主、资产阶级政治家和企业家、知识分子等等的贡献,乐于抬高劳动人民的作用。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又是对历史真相的掩盖。
5.为动员民众反对帝国主义,全盘抹煞外国人对近代中国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贡献。
19世纪中国内地最早的现代报刊是1835年在广州创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响最大的报刊是《万国公报》,都是外国传教士创办的。当时的新式教育和对西学的介绍,也无一不依靠外国人。时至今日,研究中国教会大学的史家们,无不肯定它们的成就。可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不少论著仍把为这些事业贡献了一生的外国人,一概视为帝国主义分子;把他们办的文化教育事业一律称之为文化侵略!
这是给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危害极大的专制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左毒的体现。所谓翻案,实质是肃清错误思潮在历史领域中的流毒。多数中国人离开学校后,很少重读历史。认真研究史料,从愚弄人们的历史谎言或史家们因主客观条件限制弄歪了的历史图景中解脱出来,实事求是,力求将真实情况介绍给读者,这样的翻案有利无弊。借助小说、影视,普及学术研究的新成果,十分有益。这件事迟早都要做,今天的热潮毋宁说来得迟了一点。
让我们从几个公案看看葫芦僧如何乱断葫芦案,就会对“翻案”的是非得失有进一步的了解。
天平天国研究历来有基本肯定和基本否定两派。这是正常的不同学术观点之争。但政治的介入,使问题复杂化了。
开其端的是孙中山。在他看来,“太平天国一朝为吾国民族大革命之辉煌史”,因而命追随者编就《太平天国战史》,并赞之为“今日吾党宣传排满好资料”。换句话说,赞扬太平天国就是赞扬革命,就是为革命的合法性提供依据。中国共产党崛起后,不少史家沿着孙中山的思路踵事增华,并摘引马克思的话以证明太平天国确是一场革命。以后进一步推到极端,一部近代中国史被说成是“三次革命(太平天国、义和团、辛亥革命)为纲”的历史。直至今日,我们的中学和大学的标准教科书,还是跳不出这个窠臼。
可是,不但义和团怎么说都与革命不搭界,太平天国是否称得上革命,也大有疑问。
从理论上看,洪秀全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经济上实行彻底的绝对平均主义和公有制,“物物归上主”,实行一切财物归公的“圣库”制度;政治上则规定从最基层到中央,层层实行绝对的专制统治,政教合一,军政合一,行政和司法合一,百姓的劳动、教育、日常的一举一动全都在基层官员严密监控之下进行。总之,是一个极权统治的军事化社会。洪秀全更申明,“只有臣错没有君错,只有子错没有父错,只有妻错没有夫错”,“妻道在三从”,妇女“硬颈不听教”、“起眼看丈夫”、“眼左望右望”、“面情不欢喜”、“有喙不应声”都“该打”!明白无误是坚持三纲。从社会发展的眼光看,那里有什么革命气息?
从实践看,更为荒.唐。占领南京后,军政官员骄奢淫逸、贪污腐化,无所不为;杀戮臣下,互相残杀,血流成河;愚弄百姓,掠夺财物,劣迹斑斑;摧残文化,烧书删书,激起公愤。一般士兵夫妻不能团聚,军政官员则按级别分配女人,无不妻妾成群。这样的造反集团,那有不覆灭之理?说他们比清帝国的统治集团更为进步,甚至不惜为他们加上一袭革命外衣,真是匪夷所思!
有人以洪仁?提出的《资政新篇》作为他们思想先进乃至革命的根据。《资政新篇》确实是非常卓越的先进思想文献。洪秀全写??1条批语,除四条有所保留外,其余都写上:“是”或“此策是也”。洪仁?859年到达天京,20天后就受命掌理朝政。要是真正按他的思想办事,太平天国的历史确实可能改写。可是,洪秀全连当时可以立即施行的如改进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一些建议都不予理睬。从1859年4月到达天京到1864年6月太平天国覆没,洪仁?生活在其中五年,权力较大的时间只有一年半??861年2月后的权力便一再削弱,眼见大厦将倾而无能为力。以他的思想作为判断太平天国性质的根据过于勉强了。
有的史家还以马克思的赞扬作为肯定太平天国的根据。对现代学术来说,某一先哲的语录本来不是判断学术是非的根据,何况马克思学派对太平天国的否定,最早和最彻底的就是来自马克思本人。这场战争的初期,马克思确实曾满腔热情地赞颂太平天国。他说:“可以大胆预言,中国革命将把火星抛到现代工业体系的即将爆炸的地雷上……直接随之而来的将是欧洲大陆的政治革命。”(《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1853年)可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对情况有更多了解,这位大思想家极其悲愤地作出新的论断:“除了改朝换代以外,他们没有给自己提出任何任务。……他们给予民众的惊惶比给予老统治者们的惊惶还要厉害。他们的全部使命,好像仅仅是用丑恶万状的破坏来与停滞腐朽对立,这种破坏没有一点建设工作的苗头。”“显唬?太平军就是中国人的幻想所描绘的那个魔鬼的in Persona(化身)。但是,只有在中国才能有这类魔鬼。这类魔鬼是停滞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中国记事》1862年)也就是说,在马老大爷看来,清廷与太平天国不过是腐朽与丑恶的对立,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他原认为是“革命”的太平天国之战,不过是屡见不鲜的改朝换代的新尝试;这种局面是当时中国社会生活停滞,未有新的社会生产力和新的社会力量的必然产物。
再看看曾国藩的有关情况。评述曾国藩研究不能不谈及一篇著名文章,即范文澜写的《汉奸刽子手曾国藩的一生》。此文作于1943年,研究者通常认为它是借古讽今之作,是影射当时对内独裁专制对外与侵略者勾勾搭搭的蒋介石。可是,由于过分急功近利,这篇文章的一些结论在学术上是经不起严格推敲的。
例如,范老拾孙中山的牙慧,以替清廷服务而断定曾是“出卖民族的汉奸”,是“百年来一切出卖民族的汉奸与屠杀人民的刽子手的开山祖”。他说:“那拉氏、肃顺二人是当时满洲皇族里最有‘政治头脑’的,他们知道(为)了挽救满清的统治不能依靠满人而要依靠汉奸。”这个基本前提如果可以确立,包括左宗棠、张之洞、陈宝箴、黄遵宪等等在内的汉族大臣都成了汉奸,晚清史变成一部汉奸卖国史!。
曾国藩是不是特别残忍的刽子手呢?从1851-1865年间,经过太平天国和清军之间残酷的内战,最新的研究成果是中国人口减少了一亿一千多万人,占总人口26%。从现有史料看,只能说双方的责任在伯仲之间,把这说成是曾国藩特别残忍的结果,未免肤浅和偏激!
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就在范文澜大骂曾国藩的同一年,毛泽东却在延安“向一些干部提议阅读《曾文正公家书》。”与此同时,八路军《军政杂志》全文出版了《增补曾胡治兵语录白话句解》,供共产党的军政干部学习,并且于1945年重版发行。毛当时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他的首肯,此事是办不成的。 但历史挺会捉弄人,延安的这类让不同观点并存的现象被人们淡忘,致使80年代至今还曾氏本来面目的努力,居然被不少人认为是新鲜的“翻案“文章。
在中国大陆,李鸿章几乎成了“汉奸” 、“卖国贼”的代名词,是个全盘否定历史人物。李鸿章的一生丰富、复杂,限于篇幅,全面评述留待异日,此处先介绍晚清一些著名人物的评论。
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是李鸿章的政敌。他们在1895年成立强学会,坚决拒绝李鸿章参加,不屑与之为伍!1901年,李鸿章还来不及在辛丑和约上签名,便在愤恨交加中身亡了。梁启超立即写了一本书,叫《中国四十年来大事记(一名李鸿章)》评论了这个期间的大事和李鸿章的一生。其中有段耐人寻味的话:“若夫吾人积愤于国耻,痛恨于和议,而以怨毒集于李之一身,其事固非无因,然苟易地以思,当夫乙未(1895年)二三月、庚子(1900年)八九月之交,使以论者处李鸿章之地位,则其所措置果能有以优胜于李乎!以此为罪,毋亦旁观笑骂派之徒快其舌而已。”把“汉奸”、“卖国贼”的帽子往他头上戴并不合适。
要全面评价李鸿章,不妨再听听张之洞的意见。张、李政见常相龃龉。谭嗣同曾一再引用他对李鸿章的评语:当时朝廷内外对西方军事、内政和外交“稍知之者,惟一合肥(李鸿章)。国家不用之而谁用乎?”(《谭嗣同全集》第158页,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他们既是同时代人,又是颇有见识之士,而又非李氏的门生故旧,这些亲身观察所得颇值得后人重视。任公不愧为史学大师,这些话至今仍值得人们深思。以《辛丑和约》来说,实际是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的一纸投降议定书。这怪谁呢?李鸿章是奉命收拾残局,所有条款都经朝廷同意,他没有背着最高统治当局出卖过任何国家权益。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应该清算的是慈禧及其他操纵和支持义和团的愚蠢官员们的误国大罪。列强的侵略和欺凌是应该反抗的,但国际法传入六十年后,不管有什么理由,用义和团那样的方式去对待外国人和外来事物是完全错误的。对下层民众说来,这是愚昧的爱国情绪恶性大发作。只要清政府善于引导和制止,本来可以避免发展成为一场弥天大祸。可是,慈禧及那些王公大臣们却要煽动与依赖这些无知之民同列强“一决雌雄”、“张国之威”!(《宣战诏书》,光绪二十六五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当时是两广总督,祸乱的兴起与蔓延都在华北,他对朝廷的荒.唐举措是坚决反对的,有什么理由要苛责李氏呢?
翻开一部晚清史,轻重工业创办,矿山开采,铁路建设,电报、航运的发展,留学生的派遣,各类学校的创办,海军创建,陆军编练,外交大事,几乎无一不与李鸿章有关。他还提出“外需和戎,内需变法”的方针和许多改革、开放的主张,未被采纳而延误了时机。是非得失如何?失误中哪些是环境限制,哪些是自身责任?需要认真梳理。梁启超说:“今日举朝二品以上之大员,五十岁以上之达官,无一人能及彼者。”(梁启超:《中国四十年来大事记》)一针见血,应该三思!
在中国人心目中,袁世凯可能是同汪精卫差不了多少的角色。专制统治、复辟帝制、订立二十一条出卖主权,这些理应谴责。可是,他还有另外一面。
从1895年开始的变法维新运动中,他是强学会的支持者,严复的朋友;除了小站练兵成绩突出外,所上奏章,谈论国事也颇有见地。戊戌政变,另有因由,他负不了主要责任。进入20世纪,身为北洋大臣和直隶总督,推行新政成绩最为显著。
大清王朝最后十年推行新政的主要成就之一是废除科举,实行新的教育制度。促使朝廷当机立断,在1905年开始永远废除科举的就是他和张之洞。而兴办学堂最多的也是他所管辖的直隶(今河北省)。
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系方面,直隶也走在全国前列。全国首次地方选举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选举。义和团事件后,规定中国不准在天津地区驻军;精明的袁世凯的建树之一,是训练3000警察进驻这个地区,维护了主权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会治安,应该说是一个进步。在建立和推广这个制度上,袁世凯功不可没。同时,他对清末的立宪是支持的。
在经济领域,发展工商企业也用力很勤,成绩显著;有的至今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中国人今天仍热情传诵詹天佑修京张铁路的功绩,但往往不了解这条铁路的决策、资金筹措,包括决定用中国人和中国资金修建等等主要是袁世凯的功劳。
进入民国,袁世凯是被政治错误埋葬的。但即使在政治领域,最少有几条也是应该肯定的:
首先,执政的第一年,就制订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
其次,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这些科目设计很有意思,如果主科加上外语、电脑两门,用来考选今日中国的高级文官,必将对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大有裨益。
再次,他推行军民分治,规定督军不得兼任省长,也是完全正确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日益专制,一心想做皇帝,总不能说还有什么建树吧!但恰恰在这个时候,经济领域却颇有作为。简单说来是:
1.起用周学熙、张謇等内行人主管财政和工商行政,做了不少排忧解难的事。例如,为鼓励制造业和加工业各民营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保息制度。投资第一年开始,即可获得四至六厘股息。第六年起才按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分年摊还。 开办厂矿的手续简化;有的税收也降低了。例如,采矿税就从原来25%降至10―15‰,从而促进了矿山开采。 到处设卡,征收厘金是晚清留下的弊政,十分不利于经济发展。袁世凯政府没有彻底废除,但对颇为大宗的土布免征厘金,亦不失为做了一件好事。
2.依靠各地商会,充分听取工商业家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完善了市场机制。粗略统计,袁世凯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法令八十多件,推进了清末新政的未竟事业。
3.纠正清政府混淆垄断与专利的错误,取消创办企业动辄给予专营权若干年的规定,专利只给予真正的发明创新,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
4.整理和健全财政税收制度,民国三四年间(1914、1915)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约计每年可余二千万” 。
5.整顿金融秩序,收回各地乱发的纸币(如广东),统一铸造银币(袁大头),奠立了统一币制的基础。
总的看来,袁世凯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过去有个流传很广的说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列强无暇东顾,推动了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欧战确实为中国人腾出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决定性的是本国的制度建设。统计数字表明,欧战前中国民族工商业已以较高速度发展,大战爆发只是加快了发展速度。清末新政和袁世凯政府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建树,应该得到公允的评价。
中国人重视以史为鉴。近代中国是今日中国的昨天,“殷鉴不远”,晚清、民国时期许多经验教训正确加以总结,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经济建设有些地方其实是重蹈洋务运动的覆辙,代价非常沉重。不能责怪学者没有及时提出警告,关键在有没有着力维护一个让学者们敢于讲真话的宽松、自由的环境。历史人物在我们的读物中被涂抹得面目全非,不过是学术文化环境不正常的体现。
时至今日还要用政治和阶级标签去干涉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的蠢人,大约已经极为罕见;但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研究受干扰的情况却并不鲜见。可是,半个多世纪让我们付出代价最巨的恰恰是后一领域的失误。让人们头脑清醒的最好办法是掐指算一算,有那次学术批判是搞对了的?
在1958年席卷全国的“拔白旗,插红旗”的学术大批判后,创造社巨子、时任中山大学党委书记兼副校长的冯乃超说了一句话:“这是以无知批有知”!著名经济史学家、先师梁方仲教授则说:“乱拳打不倒老师傅”!他们一语道破困扰中国学术文化几十年的噩梦的实质,这两句警世箴言应该永远记取。
学术文化研究承担着国家学术文化传承和更新的重任。学术文化的是非只能在自由讨论中让时间和读者自行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干预都只能带来负面效果。应像延安当年对待曾国藩那样,既有人斥之为汉奸,也有人力倡拜读其家书、治兵语录。
不是说要建设文化大省吗?离开正常的学术文化环境建设,只能培植一批谨小慎微的庸才,还会产生一些不学有术的鼠辈。那些叱咤风云、冲破陈腐的大师可能刚一露头就被打得遍体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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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不单是一般文章的写作技巧和语言修辞,更是一种探究方法和过程的科学的表述和进步,是作者在实际过程中知识广度和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结晶。根据调查医学论文是医学科研工作的最后阶段,通过文字形式记录医学研究的最新结果。医学论文的质量高低是反映医学科学水平和动向的重要标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医学论文的四大选题四大基本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① 以科研的结论或部分结论作为医学论文的主题;② 科研结果与开题时预测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再寻找主题;③ 科研达不到预期结果,可总结经验,从反面挖掘主题。
医学科研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的现象或问题,作者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可以在这些偶然中获得新的选题。
临床工作是医学论文写作取之不尽的源泉,作者在临床中会经常遇到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应用问题或理论问题,对此,只要从本学科实际出发,用心思考,会从中产生很多好的主题。其包括:① 探讨发病机制与预后情况;② 分析临床症状与表现;③ 研究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④ 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医学文献是人们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医学论文选题的重要来源。阅读最新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当前医学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开拓思路、激发灵感,从而挖掘提炼出好的医学论文主题。
病例讨论在临床医学教育中的作用
摘要:通过病例讨论可以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及运用, 建立和完善正确的诊断思维, 培养医学生的创新能力。同时加强医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
关键词:临床教学病例讨论医学教育
病例讨论是在临床实践中训练医学生及住院医师的临床思维的重要方法之一。病例讨论不但可以拓展医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思维的深度与灵活性,而且可以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它在临床医学教育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病例讨论的基本要求和环节包括:典型或疑难病例的准备、患者资料的收集与基本分析、集体查房、集中讨论确定诊断和鉴别诊断、确定进一步检查方案、评估病情的发展和演变、评价预后等内容。医学生必须首先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其次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综合分析后才可能发现重要线索,然后结合实验室和特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鉴别,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最后提出比较符合患者客观征象的临床诊断。例如,一个因“头痛、呕吐入院”的病人,就需要详细询问头痛的部位,疼痛的性质,发作的持续时间、程度、缓解及加重因素,是否伴有有发热、意识障碍、抽搐,有无外伤史以及有无高血压病等等。这就要求医学生掌握能引起头痛的相关疾病的基础知识,诊断要点,及相关的鉴别诊断以及解剖学、功能学和影像学的知识。同时医学生必须熟练掌握体格检查的方法,做到不遗漏每一个阳性体征,从而为提出完整的诊断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一过程使医学生在学习中由被动转为主动,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们对基础知识加深了理解,同时学会了理论联系实际,更加灵活地运用知识。
一个诊断的正确与否,关键还在于是否拥有正确的临床思维[1]。面对大量的临床资料,如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分析和思考问题,是每一位临床医生必须面对的挑战,临床医学生应以临床为主,将症状、体征、化验和特殊检查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抓住主要矛盾,科学地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可靠的诊断。通过临床病例讨论这一过程,临床医学生将学会掌握正确的诊断思维。比如一位中年男性因“上腹部疼痛伴低血压”就诊。老师要引导学生抓住主要症状结合体检,不但要考虑到腹部疾病可以引起上腹痛伴低血压,而且心脏疾病亦可引起上述症状。进一步检查除了应该做腹部B 超和生化检查,还应该做心电图及心肌的酶学检查。从而明确诊断。从这一病例分析中,学生不但锻炼了临床思维的深度, 还锻炼了思维的广度和灵活性。
同时, 正确的临床思维有时不能仅靠个体的独立思考而成,而是需要集思广益, 广泛研讨才能形成。病例讨论可以起到启发、诱导和取长补短的作用, 每一位同学在临床实践中所掌握资料的深度, 知识面的广度, 分析问题的角度均有所差异。某些情况下,他人的意见可能正是自已的疏忽所在,在科技信息成倍增长的今天临床医生的知识更新离不开相互学习。总之,通过病例讨论,我们将学会全面地辨证地思考问题,将辨证唯物主义方法应用于病例讨论中将使我们的诊断思维日臻完善,在深度和广度上达到更高的境界。
新时期的医学教育不应单纯在课堂上传授知识技能,让学生乐于学习善于学习也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目标,临床病例讨论的活泼、民主、平等、融洽的气氛可以激发同学热情、好奇、主动、愉快的心理状态[2]。成功的学习方法可以大大加强学习的有效性。医学教育应教授除理论知识外,还应教会学生如何学习的能力。引导同学如何思考,如何剥茧抽丝一步步得出正确的结果。在引导同学正确的思维方法的同时激发同学的创造性思维,对学生的想象力、思维的宽度和深度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比如一个胸痛的病人,同学一般都会考虑到胸部疾病,老师还要启发学生是不是还可能有腹部疾病引起胸痛呢?除了肺部疾病可以出现胸痛,心脏疾病也可以有胸痛。同时还可以配以多媒体等教学形式引导启发学生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在对医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同时,医风医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3]。由于临床医学教育及医学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临床教育在医德教育中言传身教的重要性。临床病例讨论中,集体查房时带教老师应首先作出表率,无论在询问病史或是在体检过程中都要以病人为中心,注意尊重、爱护病人,注重病人的感受,并保护病人的隐私。比如当我们在查一个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人时,病人如果有剧烈头痛不能配合检查时,我们应该终止检查。并及时处理患者的不适症状。只有具有急病人所急、痛病人所痛、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以及无私奉献于医学事业的高尚情操,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才能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学生在查房过程中也学会了关心爱护病人,也只有学会了关爱与尊重病人,我们才能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另一方面,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也学会尊重同学及老师,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互相虚心学习,逐步加强自身的素质教育。为做好一名合格的临床医生打好坚实的基础。
[1] 张志勇, 李如密.教学改革的使命, 变苦学为乐学[J]教育研究1989, 2: 182-183
[2] 钟南山, 程东海. 医学教育呼唤人文精神的回归[J]医学教育2003, ( 4) : 1-2
[3] 彭又香, 郑军, 付燕等.加强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培养探索和实践[J]医学教育2003, ( 2) :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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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闻编辑的四大禁忌和七种武器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新闻的采编工作中,编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环节。编辑的工作性质其实更加接近新闻媒体的最后决策人员,所以,对于编辑工作来说,编辑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媒体的品味,并关乎媒体的影响地位。作为新闻媒体的编辑工作人员,要清晰的定位好自己的职业要求,并且根据要求确立好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做好编辑的职业要求。
通常新闻机构都有采编框架,在当下的新闻框架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编分离,另外一种是编采合一。其中,采编分离的方式是被运用的最广泛的。很多的便采分离的媒体都是把记者和编辑的工作相互的配合交流进行,形成一种紧密联系的局面,也就是让一些素质和能力比较高的记者做编辑,然后编辑在对记者的新闻采写工作进行指导。也有些媒体具有不同的新闻采编方式,例如,有些媒体的采访力量可能有所欠缺,处于此方面的考虑,就会在对岗位的设置上把一些具有优势的人员向采访的方面倾斜。总之,作为新闻采编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编辑工作更能够反应决策内容,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对新闻媒体具有提升影响力的功能。
1)编辑工作具有创造性。新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就是编辑工作,所以,为了保证新闻产品能够具有阅读的吸引力,就要提高创造力。在编辑的环节中,创造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可以运用于最开始进入视线的标题中,以及对各种稿件的分类工作上,或者进行设计排版的规划中,都要发挥出创造性。
2)编辑具有审核作用。在新闻出版之前,编辑是最终出版前的最后操纵者和最终审核人员。同时这也是要求编辑对新闻的质量做好审核工作,认真的校对,应该充当读者的角色,在读者的立场上对新闻的品质做好把关。编辑的最低底线标准就是不能让新闻以受伤害的方式出现。常常出现的采编矛盾就是新闻产品受到了伤害而造成的。如果记者有想重点表达的方面,但是由于编辑工作后没有突出重点要表达的内容,甚至很平庸的效果,所以笔记的业务理解能力就会显现出来。
3)编辑是指挥者。编辑工作中,必须做到细微谨慎的工作。因为很可能由于一个很小的举动,能够影响到对新闻全局的变化作用,甚至改变新闻原意。稿件的处理结果,标题具有什么样的风格,以及对于修改或者删节的地方能否合情合理,准确得当,会使记者进行猜测和影响到以后的工作方向。因此,编辑工作要凸显主题,切记偏离主要表达的意图,体会要深入,不能浅显的理解就随便确定主题。而且,要严格的遵循报纸格局的风格,纵观整个报纸的版面设置进行可见的例证。
1)稿件处理不恰当。一方面体现在对稿件表现的轻重掌握不当。导致的直接表现就是,编辑对新闻要表达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做出合理的判断,表达出的只是编辑自己的想法或者态度,仅以自己的态度在版面上体现。比如,如果对于一些报纸而言,都具有实时性的要求,总在不断地更新信息,所以编辑更要求具有掌握好轻重缓急的能力。由于本新闻版已经对版面进行了分配,对于同一版面上的稿件都有大体相似的类型,所以,在选择的标准上,就是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可读性以及贴近的程度。
另一方面是对题材的处理不恰当。具体体现在不能够使用恰当合理的方法最大程度的把题材的价值展现出来,不能够对题材进行创造性的加工和改造,所以,新闻读起来会比较苦涩,内涵的不到质量的提升。想要避免这样的问题的发生,必须对题材的价值有准确的判断能力,以及结合资深的编辑素养进行加深价值的传达体现。两者紧密联系,不能缺少一个环节。
2) 标题处理不当。对标题处理不当体现在标题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繁琐。一个有质量的标题立意可以第一时间吸引住读者的目光,激发阅读的兴趣。对于标题的拟定,不仅仅是编辑工作者的任务,同时也是记者的基本职能。标题的制定好坏,能够反映出记者是否进行了细致的采访,是否进行了清晰合理的表达,以及是否把握了重点等。一个好的标题要能够准确且生动直接的点明主题,不能够太过绕弯追求“高大上”的意境,也不能太过简单,显得呆板。要了解读者群体,充分认识他们的兴趣风格,根据这个标准进行制定大众读者喜闻乐见的标题形式。
3)图片处理不当与信息缺失。在新闻媒体中,对图片的使用也尤为的重要,在拍摄和编辑的工作中也要求做到精致的效果。但是,很多的记者和编辑对于图片的说明不进行重点的表现,甚至不能使说明的内容与插入的图片相契合,两者有机的统一表达。一种表现就是将图片的信息反复的出现在内容里。运用过多的修饰性文字不能精炼的表达内容,反而会造成读者理解的方向单一化。还有就是发表土的时候,没有介绍相应的背景,达不到读者想要深入了解的标准。
4)缺少沟通的意识。沟通主要是编辑与记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编辑只有多问记者关于采访的工作内容,积极地核实实践的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高质量的编辑工作,能够达到稿件的价值的提升。通过两方的积极沟通,才能把最应该表达的价值体现出来。
1)广博的知识面。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编辑,就要拥有丰富的知识面。因为新闻编辑要面对的是来自社会不同的领域的新闻内容,对于新闻的处理只有具有丰富的知识面,才能够对新闻有好的理解能力,提升自己的业务素养。所以,新闻编辑要养成积累知识的习惯。
2)文字理解能力。对于文字处理能力的强弱,可以提高新闻编辑的工作质量。新闻编辑要通过经常地阅读工作加深自己对文字信息的处理能力,经常地找一些具有深刻含义的文章阅读,能够激发对文字的感知。
3) 积极地职业态度。新闻编辑最基本的职业态度就是工作认真,并且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想要获得这些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实现。通常,对于稿件的一些语句改正起来较容易,但是遇到事实的错误会比较繁琐,对于修正和改进需要有更高的职业精神。
4)新闻的敏感度。新闻编辑要与记者一样能够发现题材还能够有预见的能力。对于一些报道频繁地题材的新闻,就要提前的准备好材料,搜集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当要进行编辑工作的时候,会提高时间上的效率。
5)掌握大局。首先必须要把稿件的全局掌握好,即主题内容要明确。其次是根据内容的方向找到一个最佳的表现形式,所有的版面都要遵循大局的准则,统一有效的进行规划,是整体能够有章可循,合理有序。
6)审美能力。对于版式的问题,现在而言易读性和冲击力是追求的目标类型。他们的呈现,要有一定的执行能力。版面的语言要生动,而且总体要有丰富的多元素,比如,由图片,字体设计,精彩的漫画等,对于这些丰富的元素的选取,新闻编辑要有基本的审美判断。
7) 读者立场。新闻编辑工作的最终完成是为读者服务的,只有站在读者的角度上进行编辑工作,才能够的到读者的认同。新闻不仅要保证准确性、易读性,还要体现媒体的情怀以及折射出新闻工作的伦理,因此这些隐性的因素都包含在新闻的语言里,对于一些新闻事实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到读者的情绪情感。
编辑事业对于新闻的传达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闻形式的不断改进与创新,其中发现的问题也很多,就需要每一位新闻编辑工作者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业准则,把握正确的价值观念,追求有品质的新闻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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